通州法院一判决确定交强险保险公司负担败诉诉讼费
作者:袁玲玲 金永南 发布时间:2007-08-27 浏览次数:1793
本网南通讯:2006年6月,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保险公司往往在诉讼中以此作为不承担诉讼费的理由。
通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的损失合计131022.2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在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25000元,医疗费372.50元,合计25372.50元。由被告徐某某按责赔偿79237.31元。案件受理费3512元,由原告负担1512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1600元。
本案的判决,意味着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可直接向承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承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的义务。如不适时履行赔付义务,并引起诉讼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