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作者:姜阳 发布时间:2007-08-28 浏览次数:1422
近年来,我国汽车工业迅猛发展,公路交通网络日益健全,为道路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壮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人均收入的提高,使人们“行有车”不再是梦想。但由于人们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机动车辆致人损害事故也日渐增多,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上升,对该类案件的执行任务也随之加重。由于种种原因,相当数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甚至无法执行,成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个新特点,申请执行人在精神、肉体和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对法院产生了诸多抱怨和诘难,引起了法院乃至全社会的关注。
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被执行的主体跨区域大,不易查找。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多为突发性和偶然性。交通事故发生的特征决定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具有不特定的区域性。有些案件被执行人不在本市县辖区,而是涉及到外市县,有些甚至涉及几个省市。有些案件由于事故发生时被执行人提供的住址不详或已从原居住地搬迁,有些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与案发时提供的住所一致,但执行中人已离开户口所在地,一方面为了谋生,另一方面为了逃避债务。由于这些被执行人居住地不稳定,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查找十分困难,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
2、由于事故的发生,造成了被执行人一方一定程度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影响了执行能力。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为车主,车的所有权属私人所有,另一部分被执行人是由车主雇佣的司机。有些车主虽雇佣司机营运,但也有车主随车押运的。事故发后,不仅申请执行人一方伤亡,被执行人一方的车主或司机在不同程度上也造成损伤。双方均有伤亡或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等情况,双方的车辆及其他财产均有被毁损。个别被执行人将一生积攒的钱花在购置车辆上,以车为赖以生存的生活工具。这给被执行人的家庭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毁坏,家庭生活极为困难,从而使案件在执行时无能为力。从某种角度看,被执行人既是致害人,同时也是受害人。
3、执行标的大,被执行人无力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重伤的较多,死亡赔偿金、残
疾赔偿金,再加上被扶养人的抚育费和赡养费,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经济能力稍差的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在遭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不肯放弃任何执行请求,拒绝执行和解。对于这类案件,即使符合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法院也不敢裁定中止执行。往往执行人员跑断了腿,磨破了嘴,案件的执行仍是“马歇尔计划”。
4、对肇事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困难重重。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从事个体运输的车辆系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得,在付清购车款之前,出卖方保留了车辆所有权。一旦法院对肇事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出卖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都会以该车所有权属其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使法院无法扣押、拍卖肇事车辆用于执行。
5、法院现有执行力量不能满足执行要求。执行案件大量增多,加重了法院的执行负担,而执行这类案件又需要耗费大量人力和物力以及时间,这使得法院的执行人员疲于应付。加上执行力量受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短缺的限制,虽然执行人员放弃了大量休息时间,穷尽了主观能动性,仍无法满足日益增多的执行请求。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对策
1、加大法院的释明程度,使当事人“胜败皆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主体多,赔偿项目多,证据材料多,诉讼标的大,而当事人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匮乏,他们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裁判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知之甚少,因而对超出自己意愿的法院裁判表现出不理解,认为法院偏袒一方。受经济能力和时间精力的影响,又不行使上诉权。抱着“随你法院怎么办”的心态对待一审裁判,其自觉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可能性可想而知。建议法官正确行使释明权,加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明法析理,使胜诉方明明白白,败诉方心服口服。尽可能的消除败诉方对法院裁判的抵触情绪,为今后的执行扫除思想障碍。
2、加强法院调解力度,适时引导当事人执行和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较大,尤其是受害方怨恨心理较重,给法院调解增加了难度。但一旦调解成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就较强。因此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疏导,平抚受害方的激动情绪,对肇事方要向其详细解释法律规定,指明其责任过错,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尽一切可能争取调解成功,以缓解今后的执行压力。在执行过程中要抓住有利时机,引导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争取一次性履行。
3、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确保生效裁判得以执行。法院应主动与交警部门联系,请交警部门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即告知受害方,如调解不成需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以免贻误保全时机,增加财产保全的难度。
4、设立专案执行庭(组),加大执行力度。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具有执行难度大,社会反映强烈等特殊性,建议受理该类案件较多的法院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庭(组),重点执行该类案件。在执行中,不仅要加大执行力度,而且要注意采取灵活的执行方式,有效的执行措施。对个人经济能力无法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说服其亲友帮助执行,同时做好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在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义务的基础上,作出适当让步。
5、审执配合,审判为执行打好基础。在案件的审理阶段,赔偿义务人为了尽可能的少承担责任,通常比较配合法院的调查。因而在审理阶段收集信息相对比执行阶段容易。主审法官可在审理阶段从有利于案件今后执行的角度,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是否投保、索赔,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关系密切的亲友情况。在查明当事人身份情况时,要求赔偿义务人提供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并在案件移送执行时将信息传递给执行员。裁判结果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要考虑可执行性,如在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较差时,判令分期赔偿。在审理终结后向双方当事人发送《执行告知书》,详细告知当事人在执行阶段的权利和义务,指导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积极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告诫义务人依法履行义务。
6、实行委托执行制度,提高执行效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部分被执行人,其住所往往不在本市县,而是涉及外省、市县等地,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必须采取委托执行。由于委托执行后,被委托的法院对被执行人易查易找,易于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有利于执行操作。在委托执行的同时,委托法院应每月跟踪受委托法院了解执行情况,互相通气,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案件的执行工作。
7、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加强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因驾驶员或行人违规驾驶和行走而引发的,这反映出当事人的安全意识淡薄,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使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总量得以控制甚至下降,以缓解执行压力。交警部门要严格执行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制度,以保障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能得到赔偿。法院可用真实的案例宣传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不遵守交通法规后果的严重性,以案释法,审理一案,教育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