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通11月14日电 今后,对发生在江苏南通地区影响较大的企业系列债务诉讼、执行案件,将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统筹协调。今天,南通中院在江苏率先出台《关于为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009年以来,南通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6246件,占借款合同案件的65.89%,涉案总金额达20.84亿元。

  南通中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发现,因中小企业资金面的紧张直接推高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民间高利放贷现象十分突出,约定利率一般为月息5%,最高达到16%,如逾期不还,罚息甚至高达20%,而各种名目的放贷机构层出不穷,全市未经批准以典当行名义从事民间放贷业务的接近200家;当夫妻离婚诉讼以及同一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分配时,不少当事人就刻意与案外人串通,试图通过虚假诉讼的形式瓜分夫妻共同财产或参与执行财产的分配;放贷人一般存在“两本账”,一本账不注明利率、借期,另一本账则在放款时预扣利息或者到期后将利息计入本金,在此基础上再利滚利计算,大多数债务人不堪高利重负。此外,民间借贷往往还伴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赌博、虚假注册等违法犯罪活动,众多放贷人血本无归。

  而此类案件的审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事实查清难,法律适用难,案结事了更难。

  “民间资本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助推剂,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督、规范,引导民间资本合理配置,保护合法民间借贷,打击高利放贷盘剥企业的行为,对于促进南通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尤为必要。”南通中院院长马志相深刻认识这一点。为此,他率队专程赶赴温州,就民间借贷问题进行实证调研,并与当地法院、党委政府等部门进行广泛交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深入南通部分中小企业调研,先后历时3个多月,最终出台该《意见》。

  据了解,《意见》共15条,提出重大案件实行集中指定管辖、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审慎灵活运用诉讼保全措施等15项重要司法举措,其中针对中小企业最大的瓶颈之一的“融资难”问题,要求坚持“以疏为主,疏禁并用”的原则,统一企业借款纠纷的裁判尺度。对于个人或单位之间以自有资金非经常性发放贷款的,应认定为合法借贷,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利率幅度内的,不做无效合同处理;对于经常性放贷甚至以此为业者以及约定利率过高,明显属于高利贷性质的,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约定利息予以收缴,以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