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韩某某在路边买鱼时被倒下的广告牌砸伤,8月26日经金湖县法院调解,被告金湖县某公司赔偿原告韩某某各项费用1100元。
2007年7月29日下午5时许,一场突如其来的大风,将在金湖县码附近的广告牌吹倒,恰巧将在广告牌下不远处买小鱼的韩某某头部砸伤,当时鲜血直流,路人连忙将其扶起,并有人打电话与110联系,经查,倒下的广告牌属被告金湖县某公司所有,经派出所调解无果,原告于今年八月诉来金湖法院,法院承办法官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指出被告单位没有对其所有的广告牌尽到管理义务,导致砸伤他人的后果,应负赔偿责任。经法官耐心说服,被告当即赔偿了原告韩某某上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