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的犯罪工具?口香糖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8-29 浏览次数:1279
本网南通讯: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令人不可思义的是:此案的犯罪工具竟然是口香糖!
被告人张某,布衣族人,2005年1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伙同曹某(已判刑)、张某(另案处理)在如东县掘港镇盗窃作案5起,盗窃中均是由被告人张某望风,被告人曹某采用嚼烂的口香糖塞入防盗门的锁眼中打开防盗门,后用插片捅开木门,入室盗窃财物。盗窃总价值人民币5722元。
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作案,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为此,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