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警察,一个神圣而又威严的称呼;警察职责,一种保万家平安的事业。可就有人无视他们的存在,践踏他们的尊严。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并用法律维护了他们的尊严。

20075309时许,如东县公安局洋口派出所民警陈某、葛某、马某及辅警张某等人在如东县原新林乡政府门前公路上依法查验过往车辆。被告人梅某驾驶用电工胶布贴在前后牌照上的二轮摩托车,车后乘坐被告人梁某。执法民警见被告人梅某所驾摩托车牌照被故意遮挡,便示意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梅某停车后,民警要求被告人梅某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两被告人未出示驾驶证、行驶证,而对执勤民警辱骂,并去撕贴在摩托车牌照上的电工胶布。民警葛某上前制止,梅某即揪住葛某的衣领,拳击葛某面部,致葛某的脖子被抓伤、警服被撕坏;在场的其他公安执法人员劝阻时,被告人梁某又抓伤民警马某的右手无名指,并咬伤辅警张某右手手背。后二被告人被民警制服,强行带离现场。

被告人梅某、梁某明知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而采用扯衣服、拳击、口咬等暴力方法强行阻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梅某、梁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为此,两被告人因犯妨害公务罪,均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