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4、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6、审判无期徒刑、死缓刑的减刑案件,指导下级法院假释工作。

  7、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9、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0、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11、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开展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12、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3、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省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4、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5、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7、承办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18、南京铁路法院和徐州铁路法院: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理范围的若干规定》指定的专属管理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10号文的规定,受理国家铁路和合资(地方)铁路,涉及江苏省11个地级市、安徽省5个地级市,营运里程约2100公里。宁杭城际、宁启铁路复线建成运营后,部分线路及江苏高院指定管理的其他民、商事案件;依法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对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再审;对本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强制执行,并办理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案件。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包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省法院(本级)内设机构26个,其中审判业务部门15个、综合部门9个、机关服务中心1个(法苑宾馆)、教育培训机构(江苏法官培训学院)1个。人员编制:行政716人、全额事业22人、自收自支30人。到2014年12月底实有人员712人,其中:行政人员699人、全额事业人员13人、离休人员28人、退休人员179人,其他人员35人。

  第二部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度决算表

 

  第三部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部门收入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度收入决算37074.31万元,比上年增加9747.88万元,增长35.67%。主要原因是新增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和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家法院,增加财政拨款收入5530.47万元、其他收入增加1657.18万元、上年结余结转增加2560.23万元。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27124.30万元,为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其他收入2739.67万元,除 “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其中本级财政横向拨款1183.8万元(主要为江苏省法官培训学院维修经费)、非本级财政拨款(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等补助)205.25万元、人民法院报返还公告费148.46万元、利息等收入2.16万元、上海铁路局移交补偿款拨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200万元。

  3、上年结转和结余7210.34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部门支出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度支出决算25102.26万元,比上年增加4987.15万元,增长24.79%,主要包括新增南京、徐州2家铁路运输法院支出  3334.57万元。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1、法院支出21810.06万元,主要用于行政运行、一般管理事务、案件审判、案件执行、机关服务和其他法院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784.9万元,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

  3、住房保障支出1353.95万元,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老职工提租补贴和新职工购房补贴。

  4、其他支出153.36万元,用于出国和其他追加经费

  5、年末结转和结余11972.053万元,为2014年度和2013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二、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

  (一)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2557.77万元,占本年支出的89.86%。其中:基本支出14841.82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的65.79%;项目支出7715.95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34.21%。

  (二)财政拨款支出构成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法院支出19265.57万元,占85.4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784.9万元,占7.91%;住房保障支出1353.95万元,占6%;其他支出153.36万元,占0.68%。

  三、“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说明

  2014年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465.8万元,支出决算1152.61万元,完成预算的78.6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157.86万元,完成预算的87.7%;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799.42万元,完成预算的96.49%;公务接待费支出195.33万元,完成预算的42.71%。

  2014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的主要原因:一是单位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落实国务院的“约法三章”,严控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二是认真执行省级部门预算政策要求,坚持“勤俭节约、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控制和压缩一般性经费支出,确保“三公”经费在2013年度开支的基础上压减5%。三是省法院根据我省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时修订单位财务报销规定,同时制定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差旅费报销规定、以及会议经费开支等规定,严格按照公务出行、公务住宿、公务用餐及其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切实落实财务管理工作。

  (二)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4年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57.86万元,占13.7%;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799.42万元,占69.36%;公务接待费支出195.33万元,占16.94%。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57.86万元。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团组9个,累计30人次。开支内容主要为交通费、业务培训费。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799.42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支出117.2万元,本年度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购置公务用车5辆,主要为执法执勤用车报废更新购置车辆。

  (2)公务员用车运行支出682.22万元,主要用于民、商、行事案件立案、审理等业务用车运行支出,刑事案件取证、执行等运行支出,和部分综合部门工作用车支出。2014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 131辆。

  3、公务接待费195.33万元。其中:

  (1)外事接待支出11.28万元。主要为:接待台湾、香港、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司法交流团,2014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外事接待10批次,95人次。

  (2)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84.05万元。主要为:接待外省法院案件协助、司改调研等支出,接待基层法院案件审判监督、工作汇报等支出,接待其他相关部门来人来访支出。2014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1344批次,11241人次。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八、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厅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九、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厅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一、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厅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二、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十三、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十四、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