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审理存三大难题
作者:马超 发布时间:2015-09-16 浏览次数:2519
建筑业是江苏省的支柱产业,也是吸纳资本和劳动力较多的产业,建筑市场与房地产市场、民间借贷市场、劳动用人市场紧密关联。随之而来的是,建筑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建设工程合同案件收案数量和诉讼标的额不断上升。
2014年,江苏全省法院共受理和审结建设工程合同案件14671件、13705件,同比分别上升3.23%和15.29%。2015年1月至8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和审结11269件、9114件,同比分别上升13.31%和9.95%。2014年全省法院一审建设工程案件的标的额总计1119401万元,比2013年上升48.15%。2015年1月至8月,标的总额达916727万元,同比上升46.8%,平均每件案件标的额达100万元。
“建筑业吸收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但由于建设工程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造成许多农民工辛苦一年往往还拿不到工资,建筑领域陷入农民工‘年年讨薪年年难’的怪圈,农民工春节堵门现象频繁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在审理上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审判专业性不足、化解纠纷手段单一等难题。
建设工程既挂靠又分包
2011年3月10日,某建筑公司与蔡某签订一份单位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某建筑公司将江苏华胜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厂房、办公研发综合楼等工程给蔡某承包施工,蔡某全面负责工程上的一切事务,某建筑公司向蔡某收取管理费。
同年3月16日,某建筑公司与华胜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华胜公司将其位于江苏省大丰市草堰镇工业中区的办公楼、宿舍楼和厂房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承建;承包方式为总承包,承包范围为施工图内的所有内容;合同价款暂定为7000万元(最终以总决算为准);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蔡某聘请茆某对华胜公司上述办公楼、宿舍楼和厂房工程进行全面负责管理,并以某建筑公司第六项目部的名义开展承包施工业务。
2011年4月16日,茆某以某建筑公司第六项目部的名义就华胜公司综合楼、厂房工程与杨某(乙方)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签订后,杨某按约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但完成部分工程量后,因工程资金问题导致停工。
2012年4月12日,蔡某与杨某就本案华胜公司上述办公楼、厂房和附房工程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当日,蔡某以某建筑公司第六项目部的名义向杨某出具一份《大丰华胜新材料结账清单》,蔡某在该结账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了某建筑公司第六项目部的章印。
该结账清单载明:已付工人工资720.5万元,实差工人工资297.9万元。杨某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遂以某建筑公司为被告,于2012年6月18日诉至原审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蔡某为本案被告,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另查明,蔡某、茆某均不是某建筑公司的职工。蔡某、茆某、某建筑公司一致陈述:华胜公司上述办公楼、厂房和附房工程实际是蔡某挂靠某建筑公司总承包的。施工中,华胜公司曾通过某建筑公司向蔡某支付过部分工程款,亦直接向蔡某支付过部分工程款。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并非某建筑公司的员工,且某建筑公司与蔡某一致承认,在本案华胜公司的办公楼、厂房和附房工程中蔡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应认定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是蔡某,而非某建筑公司。故杨某与某建筑公司第六项目部签订的协议,实际是与蔡某之间的协议。
蔡某个人无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应资质,却承揽本案建设工程,又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杨某个人实际施工,违反法律规定,故蔡某与杨某之间的协议应当认定无效。但蔡某与杨某之间的协议签订后,杨某按约组织人员施工并完成了部分工程量,则蔡某应当向杨某依法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挂靠人蔡某以某建筑公司第六项目部的名义与杨某签订的协议,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杨某施工,因履行该协议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蔡某与被挂靠人某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4月,江苏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蔡某向杨某支付工程款297.9万元;某建筑公司在欠付蔡某的工程款范围内对蔡某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信息不对称致市场乱象
据上述江苏高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住建部自去年年底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并出台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旨在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但从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案实际情况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仍然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的无效合同比例较高,具体表现为违法招投标的行为相当普遍,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问题屡禁不止。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缺乏有效沟通,建设主管部门对法院审理中发现的建设工程违法行为不掌握,对于这类违法行为也难以查处,客观上使一些企业获得了违规套利空间。同时,法院对建设主管部门的前期处罚也不了解,使得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防范和处置,导致建筑市场乱象屡禁不止。”该负责人说。
据该负责人介绍说,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意见较大的是审理期限长、专业性不够。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官对建设工程合同案件涉及的很多工程专业知识不了解,对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期顺延、修复费用等的判断都需要借助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等专业人士,所以导致建设工程案件审理周期漫长。
“目前,江苏省高院已与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妇联、省卫生厅等十多个部门就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医疗侵权等多种案件类型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大大提升了化解民事纠纷的效果。但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特殊性,这种联动诉调对接机制一直没有建立起来,导致化解此类纠纷案件的手段单一。”该负责人表示。
建立联动机制破解难题
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共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行为,提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水平,推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和综合治理长效机制,9月11日,江苏省高院与省住建厅会商研究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化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联动机制的意见》。
意见要求,建立建设工程案件诉调对接机制、建立违法线索移送制度、建立建设工程专家参与审理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方面,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邀请建设主管部门或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9月11日,江苏省高院首批邀请了25名在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等方面有专业特长的专家,作为第一批建设工程特邀调解员和建设工程案件咨询专家,入选江苏省高院专家信息库。
在违法线索移送方面,意见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涉嫌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应当招标而未招标、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肢解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通过签订虚假联营、合作、内部承包合同等方式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注册执业人员在认定有转包、挂靠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五种违法行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将相关证据或违法线索一并移送。
本报南京9月1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