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玄武法院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作为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的一部分,负责集中管辖南京市、句容市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为有效应对疫情期间及疫情后环境资源案件可能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案件审判的质效与水平,玄武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强化环资审判有效应对疫情的十条意见》,被称为疫情防控期间环资审判“十条新规”,一起看看都有哪些内容。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等中央及省市区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提高我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环资案件的审判质效水平,有效应对疫情期间及疫情后环资案件可能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积极应对疫情,践行绿色发展司法理念。坚持践行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高标准建设环资法庭,高质量裁判环资案件,高起点构建配套机制,加强对管辖区域内涉及空气、水体、土壤、动植物、噪声等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特别加强与疫情相关的野生动物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司法工作,做好疫情期间及疫情后环资案件新情况的积极应对。

二、严格审判标准,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切实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依法严格审判非法狩猎、捕捞、杀害、运输、出售、收购野生动物行为,对疫情期间发生的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快处理。依法认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在网络平台、交易市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行为,为打击涉及野生动物犯罪网络及非法经营渠道提供司法保障。

三、打击违规排放,依法保障水资源安全。依法打击违规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行为,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严格审判。坚持对水体污染零容忍,通过司法切实保障疫情期间辖区内人民群众用水安全和卫生生活环境,减少水污染导致病毒传播风险,进一步完善对南京段长江水域司法保护,强化对水产品资源的保护,维护水域生态安全。

四、构建快审程序,高效审理非法捕捞案件。构建疫情期间简单案件快审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环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开庭迅速集中、庭审程序简化、裁判文书简化的高效审理机制。针对被告人成分相对集中、违法捕捞手段较为单一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简单案件,实施快审快执高效快速处理,缩短通知送达、开庭、宣判、缴纳罚金工作周期,适应疫情期间高效办案需求。

五、注重惩教结合,提高环资违法犯罪成本。审判工作中注重考量与疫情相关的环资犯罪造成的危害,在送达、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向违法行为人释明环资犯罪危害性以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依法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加大环资案件中财产刑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执行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六、前移司法服务,推进环资纠纷多元化解。构建环资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助力环资纠纷多元化解,促进环资纠纷诉前解决。疫情期间受理辖区内涉及环境公益的诉讼案件,及时联系辖区生态环境局,促进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妥善处理,实现环境资源损害的及时赔偿与修复,促进和保障涉案企业合法经营。

七、拓宽诉讼渠道,促进环资审判信息化。大力推进疫情期间环资案件的在线诉讼,探索通过信息化方式实现环资案件立案、庭审、送达和执行,加强环资案件庭审直播。加强与异地法院协调对接,畅通跨域立案通道,充分运用政法机关网络联通运行,实现网上提交诉讼文书、证据等案卷材料,实现线上与线下审判工作配合,提升环资案件诉讼便利度。

八、 强化协作联动,推动形成环资保护合力。强化疫情期间与环资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探索构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之间的联动机制,及时审理公安机关在疫情期间查处的环资犯罪案件,积极与环资保护行政机关及有关社会主体进行沟通,取得环保部门与组织、鉴定评估机构、相关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支持,做好与行政执法部门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及先予执行方面的衔接,推动形成环资保护的强大合力。

九、推进信息共享,加强环资案件综合研判。积极关注涉及疫情的环境资源司法信息,注重研究疫情期间垃圾分类及清运、医疗废弃物处理、危废处置企业运营监管信息,通过搭建信息交换平台、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密切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环资类纠纷及违法犯罪情况发展动态,加强涉及疫情的环资审判研究。

十、加强宣传引导,助力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宣传工作,注重疫情期间宣传方式创新,引导社会公众提升对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拒绝食用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医疗、防疫废弃物,注重环境安全卫生,自觉履行防止疫情扩散义务,实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环境、预防犯罪的宣传目的。通过发送疫情防控环境资源司法建议,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提升环境资源社会治理效能。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