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的法律研究
作者:胡居玉 发布时间:2015-10-12 浏览次数:7616
摘 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下,合同诈骗相伴而生且愈演愈烈,逐步得到社会普遍的重视。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合同诈骗行为也有了新的变化。本文从合同诈骗的主体、客体、手段及趋势方面,分析了当前的合同诈骗行为的现状及其特点。本文也围绕由于合同诈骗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三者的法律责任进行简单的分析与论述。针对合同诈骗产生的原因,进而从立法、行政机关、合同主体提出相对的防范对策。全文尝试以自己的角度,对合同诈骗问题,进行一个从现状、原因、法律后果到防范对策一整套的系统研究。针对当前的合同诈骗法律问题,通过分析一系列的分析尝试找到问题的关键,并提出解决的防范对策。合同诈骗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产生的问题,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关注,关注到合同诈骗的新问题,从而促进法制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合同诈骗;现状;原因;法律责任;防范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断深入发展,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与此同时,合同诈骗罪与虚假买卖合同、阴阳合同等问题也日益严重。对此,国家应加强对于日常经济活动的管理以解决这些问题,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合法交易秩序。
现阶段关于合同诈骗的规制以刑事规制为主,刑事法律上对合同诈骗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
2012年至2013年,某市一基层法律工作者蒋某(主要从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代理业务),利用自己身为法律工作者的便利,以风险代理的名义与交通事故当事人或其家属签订空白的代理合同。在获得其信任并代理受害人的案件后,蒋某却将交通事故赔偿款收入自己的名下,并且以法院赔偿款未到账等为理由欺骗当事人,以此拒绝向被害人支付本应属于其的赔偿款,进而将使害人的赔偿款落入自己囊中。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蒋某共作案30余起,涉及金额达到300多万元。2013年中,蒋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由于本案涉及人员较多、涉案金额较大且受害者多,故目前已在异地审理之中。
这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诈骗案件。本案中,蒋某等人以谎称自己“能量大”、风险代理等手段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受害人签订了代理合同。虽然蒋某当初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与被害人家属签订了代理合同,但其基于诈骗之目的将本属被害人的赔偿款据为己有。在这起合同诈骗案中,犯罪人以法律代理合同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从而进行诈骗犯罪,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当今合同诈骗有了新的变化和发展,这非常值得进行深入思考与研究。
二、合同诈骗的现状及分析
(一)合同诈骗的主体特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诈骗的主体呈现出单位作案、人数多、专业性强等特点。合同诈骗主体除个人以外,大多是以各种各样的公司、企业、单位法人等形式出现。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发展,政府对于企业注册登记政策进行了一定的放宽,部分犯罪分子在没有任何注册条件的情况下注册了“皮包公司”,这些公司有公章、地址和证明,故而数量众多且难以区分;进而形成团伙和分工合作的形式,专门从事一系列的合同诈骗活动。进行合同诈骗的人员鱼龙混杂,不仅文化水平差距大,而且跨度范围广。
上诉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身为法律工作者自然了解合同诈骗的相关方面知识,便利用自己具备的便利条件实施犯罪。这些人员往往进行合同诈骗得心应手, 成功率比较高。而且合同作为一种市场经济的产生物,需要主体对其规范与格式有较多认识,但是大多数人对相关专业知识并不熟悉,只有部分专业法律人士或者经常从事合同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才能深刻明白合同的相关知识。这样的信息不对称给团体作案提供了机会,所以近来合同诈骗的团体作案越来越多。作案者多采用里应外合的手段共同配合, 使受骗人数逐渐增多。
(二)合同诈骗的客体特点
合同诈骗所侵犯的客体通常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近年来,合同诈骗的客体展现出侵犯财产数额多、对市场秩序影响大等一系列特点。财产合同的诈骗行为所涉数额较大,较之而言,普通诈骗罪主要发生在民间,一般是个人犯罪活动,因此涉案金额有限。但利用合同诈骗的犯罪则不同,多数都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或日常法律合同事务之中,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甚至数额巨大的合同诈骗案件也时有发生。据相关机关的数据统计显示,合同受害当事人一旦上当受骗,将会遭受到重大的经济损失,直接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许多案件侦破后,虽然经过司法机关追缴,但是仍有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无法挽回。[ ]在本文所述蒋某案例中,诈骗人就是以其为专业的代理交通事故为幌子,抓住受害者弱点进而骗取受害者信任,从而肆无忌惮进行合同诈骗。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诈骗人连续作案,涉案人数和涉案金额都非常巨大,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
另一个特点是,合同诈骗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合同诈骗的犯罪分子为了骗取他人财物,会抓住受害者的心理需求,比如说急需某种货物,就与之签订供货合同,从而进去针对性的诈骗。如果对方需要证明材料,犯罪分子就伪造证明材料,并利用部分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生产困难,以非法手段进行帮助从而达成诈骗。这样对市场秩序的破坏非常严重,已经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
(三)合同诈骗的手段
随着合同诈骗的发展,各种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合同诈骗的手段具有预谋性、隐蔽性、欺骗性等特点。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在进行合同诈骗行为时,以自己的手续齐全,拥有各种合同专用章和委托书等对自己进行伪装。这样,很多合同当事人就迷惑在犯罪分子的合同欺骗的包围之中,在部分的合同诈骗案件中存在“行骗者主动要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证或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以这样的手段达成合同诈骗的目的。
另外,合同诈骗也利用了当前比较为公众所认可的公证和律师见证等形式(也是较为流行的两种法律见证形式。)[ ]而现实中,这两种形式的社会效果好的原因是普通民众对这两种见证方式较熟悉。合同诈骗的犯罪分子正是抓住这种心理,以这种能够反映出他们的合同真实性的手法进行诈骗。这种方法让受害者不容易察觉,不明真相的公众轻易相信了这些社会上的专业组织,但是对这种组织缺乏正确认识,以为只要是公证和律师见证就没有问题,这样其实非常错误的想法普遍存在促成了合同诈骗新形式的出现与发展。
(四)合同诈骗的趋势
随着时代的进步,合同诈骗也出现新的趋势,一是合同诈骗利用新技术进行诈骗,二是合同诈骗与其他新型犯罪行为交叉,包括贪污贿赂和伪造证件等犯罪形式。部分合同签订的双方“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以及身份证明、银行票据等,甚至还有”重合同,守信用“的优秀企业牌匾、证书等等,真是应有尽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与发展,进行合同诈骗的手段也不断进步和翻新,这些合同诈骗也开始转向智能诈骗,即利用新技术或者利用信息技术等新型手段所进行的诈骗越来越多。甚至部分以自身的专业知识进行诈骗,本文案例中的蒋某以专业法律工作者的身份进行伪装,就体现出了智能专业化的趋势。还有部分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作案,对于这些,普通民众不熟悉故而往往边不能辨别。这些高科技手段的出现致使很多合同主体对此防不胜防,有时稍不注意便会上当受骗。
2013年,网络上一家名为九龙口的公司在互联网上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设立会员网站平台,以投资连锁酒店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投资款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骗取财物。在收取会员钱财后,给予对方一份盖过印章、公司法人签过字的公司合同。签订合同前两个月,确实给相关受害人发放原先承诺的红利,骗取对方的信任,再使对方加大投资力度。这样滚雪球式的投资,导致后期资金链断裂,最终犯罪分子卷款逃跑。[ ]本案中的传销犯罪活动,利用合同诈骗骗取受害者的信任,从而进行犯罪的方式是近年来新型犯罪方式,这给我们新的提示,通常受骗者被合同的外表迷惑,对高额利润的向往,又由于这一类利用合同的可信性,最终导致这类犯罪的新发展。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中,已经有明确的提到关于打击传销行为的条文,这也是对于传销犯罪与合同诈骗犯罪交叉的一种立法体现。
三、合同诈骗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根源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一些资本主义新的经济思维迅速传播,部分民众不能分辨,而市场上的专业法律规制没有跟上发展,导致出现脱节。根据相关研究分析表明“我国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制度仍然滞后,从而导致市场关系和经济关系的错综复杂,也为犯罪分子利用合同实施诈骗在客观上提供了可乘之机。”[ ]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保证,也是出现当前各种法律问题的根源所在,这是市场经济发展下的困境之一。
另一方面,合同诈骗的源于他的高额的犯罪利润,在此笔者引用马克思对于资本逐利的经典论述:“如果有20%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的法律。”[ ]这段话强调的资本主义的利益至上,但是在合同诈骗中又何尝不是如此?高额的犯罪利润让更多人铤而走险,最终走上合同诈骗的不归之路。当前社会诚实用原则的缺失也是合同诈骗频发的原因之一。诚信缺失已经在市场经济下被放大,人们一味的追求利益至上而忽略了最重要的诚信,才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二)刑法根源
目前,国内关于合同诈骗的相关立法,主要是刑法上的规制,而民事法律上并没有专门的条文进行规制,故而本文也主要从刑法上分析。1997 年刑法修订之后, 刑法将合同诈骗行为从诈骗行为中专门摘出成为独立的罪名, 并将其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归类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根据部分学说的观点,“合同诈骗罪在立法价值取向上, 从根本上背离了危害社会行为入罪的规律, 充分展示了刑事政策的硬性弯曲倾向,这必然导致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研究的困惑。”[ ]立法者的原来意图是想提高对合同诈骗罪的重视程度以及对合同诈骗的打击力度,但是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与普通诈骗罪相比, 无论是法定刑还是司法实践当中的数额的确定, 都显著轻微于诈骗罪。这就说明, 立法者将合同诈骗罪提高到《刑法分则》第三章中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只是对合同诈骗行为的重视而已,并没有系统的对合同诈骗罪进行法律思考。
根据刑法分则中关于合同诈骗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法定刑下限规定。对于合同诈骗来说这种处罚不能有效的打击该类犯罪。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在自身条件的限制下,对于合同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这些情况的存在导致了合同诈骗的违法,处罚低和处罚不重的情况普遍存在。
(三)主体因素
1.企业主体的原因
在现实实践中,企业对于合同主体对方的实际情况往往不甚了解,缺乏必要的合同主体审查,是产生合同诈骗的一部分原因。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是对无权代理等行为的审查不严格。一些无权代理人,利用各种合同的漏洞,与企业主体进行无权代理的合同签约,存在很大的风险。第二是对合同对方的无权处分人的认识不够,特别是与无权处分人进行的合同,而且部分企业还不能证明自己是否是出于善意,那么就必须承担合同无效的风险与责任。三是对于一些虚构单位和可能不存在的被撤销的单位签订的合同,这类合同的权利义务不明晰也是主要方面之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对于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但是现在部分企业的管理组织水平与实际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企业的管理者以追求利益至上,忽视了对于企业合同等方面的监管,只关心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等利益方面。大部分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专业的人士负责管理合同。在一些发生的案例中,部分企业的领导者自身都不了解合同的相关知识,简单的相信合同诈骗分子的谎言也造成部分困境的产生。还有就是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利用合同预付款、定金等进行迷惑,而且企业的职务代理制度更是鱼目混珠,让人无法分辨合同代理的真假。这些原因都是造成企业当前合同诈骗高发的原因。
2.个人主体的原因
普通个人对于一般的合同行为都不了解,也是导致合同诈骗发生的原因之一。合同行为失范主要包括:一是合同诈骗分子故意设置合同陷阱,对于自己的业务进行夸大,给受害者心里造成误解,从而让诈骗者有机可乘。同时对待合同内容的审查更是被很多人忽略,于是很多便出现实现的成远远高于合同中约定价格。二是合同形式不规范,在合同活动中,据统计:“大部分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有口头约定但也不明确,导致在发生争议时无据可寻,上当受骗后即使造成了重大损失,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 ]这些不规范的合同行为,也是引起合同诈骗的原因。
随着法制社会概论的提出与发展,要求我们加强个人的法律知识和加强自身的法制观念,不能仅仅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为目标。我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定要遵守一定的市场秩序与规则,不能盲目的轻信别人的说法,应当以法为据,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部分合同诈骗的受害者签订合同时不依法办事,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有合同就行,忽略了合同的真实内容。很多人对于合同的认识不足,没有树立起正确的认识,比如很多人还是对于合同的认真不足,对合同内容更是不加审查,更有盲目轻信部分所谓“专业人士”的话,也是目前合同诈骗高发的原因。
四、合同诈骗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合同诈骗的民事法律责任
合同诈骗在民事上偏向于民事欺诈类的案件中,通常合同诈骗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区分。合同诈骗犯罪因为其特殊性,不仅仅是简单的民事侵权行为,而且有合同行为在其中,这就必然要对合同诈骗的民事责任进行区分。如果合同诈骗的受害当事人,要求行为人继续履行合同,认为合同有效,则可以追究合同诈骗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一方有损失,另一方有过错,这是就是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诈骗的行为一般会引发侵权行为,这里会引出合同诈骗民事上的侵权责任。而这里的合同诈骗的民事责任主要涉及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分析。
1.违约责任
合同诈骗中的犯罪当事人本来就是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自然是不会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的,所以合同诈骗的诈骗当事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价格制裁等方式。在现代法律上,合同是最为常用的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而违约责任作为第二次义务,作为合同债务的转化形式,具有承担财产性的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
合同诈骗的侵权责任与民事上的侵权责任较为相识,合同诈骗中的侵权责任,主要分为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关于侵权责任的返还财产,要以有利于合同诈骗受害者的原则,减少受害者的财产损失,另外,对于由于合同诈骗行为导致的合同诈骗的受害者的预期中的合同利益,在不能实现的情况下,由犯罪分子应当按照标准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当然,合同诈骗也会带来部分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当按照民事相关的规定与原则进行保护和赔偿,这种保护将使合同诈骗受害者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民事责任竞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当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一种责任。而合同诈骗的民事法律责任,自然有这两种责任的竞合,所以主要承担赔偿损失为主要内容。
(二)合同诈骗的行政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合同诈骗行为破坏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合同诈骗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合同交易,而且对市场经济造成恶劣的影响,使得社会信用缺失,长久下去将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对于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政府的惩罚与打击不是对市场经济的限制,而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保护。如“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否定性成约自由的滥用可能危及到社会稳定、竞争秩序等社会利益时,国有的干预就在所难免了”。[ ]这种限制就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合同交易行为的保护。因此,合同诈骗行为的当事人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必须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合同诈骗的主体为单位犯罪时,政府应当对严重违法的企业或单位法人,要吊销营业执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皮包公司”的犯罪的减少。对于严重的企业与单位法人,必要的限制他们的进入市场经济的市场,从而达到警示的作用。另外,对于单位犯罪中的主要个人等,更要加强惩罚,杜绝犯罪的进一步发生。
对于合同诈骗的个人来说,合同诈骗的行政法律责任,与合同诈骗的民事责任有相通之处,都是要承担一定的惩罚性经济义务,通过经济惩罚从而达到进行强行教育的目的。
(三)合同诈骗的刑事法律责任
合同诈骗行为社会危害性大,经济犯罪往往数额较大,范围较广,应受刑法的制裁。97年修订的我国刑法,合同诈骗罪是独立于普通诈骗罪的,并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合同诈骗罪的具体刑罚进行了规定。
刑法第224条规定:“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中,关于刑法的规定参照以上的法律规定,分别对于单位判处罚金,并对于单位的领导人员与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单独的刑事处罚。
在合同诈骗犯罪中,罚金刑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应当注意罚金刑的适用,因为合同诈骗犯罪属于经济类犯罪,犯罪份子的最终目的是获得非法经济利益。法律为了达到惩戒犯罪份子的目的,从而在刑法上有效的打击犯罪,对于加强对罚金刑的量刑则一直存在。
五、对合同诈骗的防范对策
(一)从立法方面的防范
1.设立民事上的合同诈骗法律规制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民事相关的法律对于合同诈骗的规定只停留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制与处罚。而刑法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独立出来,将其归类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而学界对于合同诈骗的研究也存在多种意见。这就说明了合同诈骗罪的特殊性,因此在民法中,可以适当设立一部关于合同诈骗的民事法律。对于合同诈骗犯罪行为较轻,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的影响,仅仅是部分财产损失,或者合同还有履行的可能的轻微的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5000元以下),可以列入到民事合同诈骗法律规制中去处理,也可以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后附加对应合同诈骗的法律规制。前文提到,到时立法者为了加强对市场经济下,新的合同诈骗犯罪的重视,将其放在第三章。因此, 设立民事上独立的合同诈骗法律对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设立单独的合同诈骗法律,能让人们对于合同诈骗犯罪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和理解。
2.完善刑事上合同诈骗的规定
刑法分则中的合同诈骗罪,对于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追诉标准为: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至20万元以上的。”[ ]而在具体的司法操作中,并没有其他关于犯罪数额的具体标准,目前各地在对于“数额较大”、“严重情节”的规定没有统一,这对于合同诈骗累案件的审理来说,是存在问题的,需要法律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合同诈骗犯罪数额的规定上,应当完善相关立法或者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当前根据多数刑法理论认为,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双方当事人的财物”。但是这种看法也有其局限性,因为财物的种类多种多样,对于“财物”的定义既模糊又不明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生产资料、有形财产、多数无形财产、合法取得的财产等自然都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但是对于不动产、无形财产中的知识产权、是否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我们来看看国外刑事立法对于这些犯罪对象的认定,国外立法以及我国台湾省的立法, 都将不动产纳入财产犯罪之对象。如《日本刑法》第235 条之二专门规定了侵夺不动产罪;《意大利刑法典》第631 条将“意图占有他人之不动产之全部或一部分, 而移动或变动境界者”规定为犯罪;我国台湾省“刑法”第320 条第二项也规定了窃占不动产罪。[ ]所以对于合同诈骗罪来说,扩大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范围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的要求。
(二)行政机关方面的防范
1.政府部门的社会宣传教育
要防范合同诈骗犯罪的发生,政府的责任最为重要,特别是在社会的道德教育上,我们应该大力弘扬诚信主义原则,对于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部分,进而大力弘扬和谐社会理念。一方面加强荣辱教育,使人们对于不劳而获,或者一夜暴富等腐败观念有全新的认识。另一方面,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们中,大力宣扬“守法、信用、公平”的社会主义市场价值核心观念,为了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社会主义市场,与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进行斗争。
2.政府加强监督制约机制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运用行政手段是预防合同诈骗犯罪的重要手段,政府更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政府需要设立专门的合作监察机制,从市场经济中,加强联动预警机制,充分应对可能发生的新型经济犯罪,从而达到提早预防,提早发现的长效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企业密切相关的工商部门,在国家的工商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下,特别是现在对于公司注册的条件的放宽,工商部门更应该加强把关,加大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到相关的机关,对于构成犯罪的更应该与公安机关联系,彻底将合同诈骗的源头堵住。
(三)合同主体的自我防范
1.完善和加强企业主体的自我保护
公司、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与对方签订合同,从而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近几年来,合同诈骗案针对企业的发生越来越多,而且情况高发,追赃难度加大,所以加强企业主体的自我保护势在必行。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的主体,单位自身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的表现至关重要。单位的领导者应当加强自己的法律修养和学习相关的合同法律知识,加大对于合同管理制度和相关的财务制度的建设,设立起一套事前有预备、事中有应对、事后有保证的机制。而作为企业的合同代理人,以及其他与签订合同有关的相关管理人员,更应该加强考核,将合同制度的细节与关键落实到具体的个人,明确各人的职能和分工。对于因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合同诈骗的发生和损失的人员,务必做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另外和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合同专用章等重要物品,需要严加保护和防范。加强任职审查和监督,将企业自身的合同诈骗风险降到最低。
另外,市场经济下的合同主体。特别是企业应当加强对于合同缔约主体的信息调查,增加了解和必要的谨慎。很多企业因为面临生产经营困局,迫切的追逐利润,往往忽略了可能存在的合同风险,在追逐不切实际的高额的利益的同时,对于合同诈骗忽略不计,让合同诈骗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所以企业主体的领导者和决策者,要时刻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克服贪欲,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找到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将企业的重心放在企业创新和产品质量上,以企业效率为准,真真实实的做到防范合同诈骗。
2.完善加强公民个人的自我保护
合同主体大多数是个人,是有效防范合同诈骗的风险的关键。既然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就要法律规则办事,才能实现合同双方的利益双赢。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不能掌握这门多的理论知识,这时我们就要多向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学习,遇到问题及时的进行法律咨询,将自身的法律风险降低最低。另一方面,加强合同个人主体的自我学习,熟悉关于合同诈骗的相关法律知识。在强调法治社会的今天,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加强自我法律修养,面对合同诈骗时保持理智的心态,以法律的思维进行思考。
提高合同主体个人的证据意识很重要,要想最大限度的防范合同诈骗风险,必须全面提升合同主体当事人的自我防范能力。因为打官司是一个讲究证据的法律事件,所以合同主体应该加强自我保护。在签订合同时,个人应当留意合同的相关情况,保留有关合同的相应证据,做到有准备,在合同诈骗发生时才能保护自己,减少损失。
六、结论
合同诈骗的法律研究是一个复杂而又全面的问题,以简单的论文是不能完全解释这个问题的。通过对合同诈骗相关问题的研究,本文对合同诈骗的法律研究是从合同诈骗的现状及其特点入手,再到合同诈骗的原因和引起的法律责任,最后到针对合同诈骗的研究提出防范对策一个系统的认知。当前的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社会的完善过程中,对于合同诈骗的认识缺失,显然不足以对于预防合同诈骗这种犯罪取得很好的效果。只有通过对于合同诈骗有更深的研究,挖掘合同诈骗的原因与特点,才能更好的预防和惩治合同诈骗的发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加强大家对于合同诈骗的新认知,从而更好的预防合同诈骗。本文就试图建立一个关于合同诈骗的简单的系统,让大家对于合同诈骗有更深的认知,从而为法制社会的进步贡献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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