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丘法官支招老年人常遇法律问题
作者:何梦丹 发布时间:2015-10-16 浏览次数:552
养儿防老为的就是老有所依。可是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很多年轻人都丢掉了赡养老人的美好品德。近几年,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突出和辖区拆迁活动的大规模开展,越来越多涉及老年人的赡养纠纷和继承类纠纷呈逐年增长趋势。很多老年人因“护犊心切”或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古稀之年落得个“老无所依”或“居无定所”的凄凉下场。
据虎丘法院统计,2012年该院受理赡养、继承类纠纷22件,2013年受理28件,2014年受理32件,2015年上半年受理19件,呈逐年递增趋势。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的第三个老年节暨重阳节到来之际,虎丘法院通过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老年人赡养纠纷的案件类型,向老年朋友介绍一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常识,同时也希望子女能善待老人,避免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
案例一:小两口为赶走老人 “炮制”假离婚
李老汉夫妇今年七旬有余,膝下有两儿一女。2008年遭遇拆迁,李老汉夫妇的补偿款由小儿子李明取得。小儿子拿补偿款购得定销房二套,一套位于一楼,一套位于六楼。此后一段时间,李老汉夫妇一直住在李明兄长李刚所有的车库里。2009年,李老汉提出,要住进小儿子房屋。李明夫妇以种种理由搪塞。无奈之下,李老汉夫妇将儿子告上法院,要求为其解决住宿问题并支付赡养费。
李明夫妇以一楼房屋需要出租偿还债务为名,不让父母住在位于一楼的房子而让其住在六楼的房子。拆迁房没有电梯,年迈的李老汉夫妇由于行动不便,坚决不肯居住。为了让老父母“知难而退”,李明夫妇策划以假离婚的形式将房产进行分割,由赵丽分得位于一楼的一套房子,李明分得位于六楼的一套房子。他们认为,离婚后,一楼房子由赵丽所有,这样一来可逼迫李明父母另想办法解决居住问题。看到儿子离婚,李老汉夫妇感觉住一楼无望,黯然向法院撤诉。
李老汉夫妇撤诉后,又回到车库居住。面对街坊邻居的指指点点和父母苍老的面容,李明渐生悔意。而此时,赵丽却拿着离婚协议要求李明协助完成房屋过户手续,想要和李明真离婚。2010年初,赵丽拿着离婚协议书将李明告上了法院。虎丘法院以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对房产的处分侵害了第三人的财产权益为由,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系争房产是对大家庭因拆迁而给予的补偿,属于大家庭之共有财产。虽系争房产现大多登记在子女名下,但在大家庭既无分家析产又无财产赠予等所有权合法变动的情况下,该房产登记对内并不能否认老人对其所应享有共有份额。老人子女若未征得父母同意而擅自分割系争房产,该房产分割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案例二:儿女不尽赡养义务 八旬母亲起诉维权
吴奶奶今年八十有余,在老伴去世后一直卧病在床,开刀后更是生活不能自理。吴奶奶生有一儿一女,但是一年也见不到几次面。据吴奶奶透露,在其老伴去世之前,儿子和女儿曾签订过一份协议,协议中对吴奶奶的赡养问题进行了约定,内容为父母的财产由双方共同继承,母亲养老问题也由两人共同负责。没想到,财产是共同继承了,可是母亲的赡养问题却一拖再拖。2010年8月,吴奶奶生病住院开刀,子女在照顾老人的事情上发生矛盾,最终还是留了吴奶奶一个人在医院。开刀后,吴奶奶卧床不起,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后搬至护理院居住。在病床上的吴奶奶一想到这对不孝的儿女就以泪洗面:“我辛辛苦苦把他们养到这么大,现在老伴也走了,他们拿着老伴留下来的钱,我病成这样也不来看我一眼,真的是白养了……”
庭审中,吴奶奶的儿子和女儿都称自己是因为工作的原因没有时间照顾吴奶奶,而且老人也有养老保险和医保,生活和看病也可以自己解决。看着吴奶奶现在的情况,法官做了充分的释法明理工作,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儿女同意共同照顾老人,轮流赡养,每六个月轮换一次。另外,吴奶奶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已经花费的2.1万元,也由两人各半承担。至此,吴奶奶今后的生活有人照料了,一直以来的心结也终于解开了,也希望能够唤回母亲与子女间的亲情。
法官提醒:“孝文化”作为调整伦理关系的规范而源远流长,对于子女来说,赡养父母不仅仅是社会道德规范所要求,更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责任。法官在此也提醒广大老年朋友们,若遇到子女不愿赡养或拒绝履行赡养的义务,一定要寻求法律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七旬夫妇回家 竟发现房屋已被出租
谢某夫妇今年已70有余。2003年,老夫妇所在地区拆迁,遂与两个儿子签订协议,约定谢某的拆迁份额落在大儿子的名下,妻子王某的拆迁份额落在小儿子的名下。拆迁后,谢某夫妇轮流在两个儿子家里居住,周期为一年;大儿子负责父亲生老病死,小儿子负责母亲生老病死;谢某夫妇生活能自理的不住车库,不能自理后二老要住在车库里。协议签订后,谢某夫妇轮流在两个儿子家居住倒也相安无事。到2012年末,谢某夫妇在小儿子家住满一年要到大儿子家居住的时候,才发现大儿子已经将房子租给他人,并且事前未通知谢某夫妇。
气愤之下,谢某夫妇找大儿子理论,谁知大儿子以父母年事已高,上下楼不方便为由,要求其住在车库。百般无奈之下,谢某夫妇只能向虎丘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当即组织双方调解。交谈中,大儿子一直以其他人家也有老人住在车库,且房子已经出租为由拒绝让老人搬回来住。法官考虑到大儿子已将空余安置房及阁楼出租他人,且谢某夫妇已经在外租房居住,故判令大儿子参照当地60平方米房屋租金(每月800元)向谢某夫妇支付一年的居住费用9600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也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在中国家庭中,老年人出现赡养危机,多是家庭矛盾引起,就算法院强制执行财产判决,多半也不能换来老人晚年真正幸福。作为老人,在遭遇老无所养或子女虐待等情况时,切不可一味忍辱负重,应懂得用法律武器为自己“发声”。
案例四:两兄弟与四侄儿状告老人争房产 无子女老人房产该如何分配
王阿六现年56岁,有4个哥哥,2个姐姐,其中两个哥哥早在多年前就去世了。几个老人本来齐享天伦之乐,谁知,这一切在他大姐去世后就发生了变故。原来,王阿六家拆迁时将自己的份额给了大儿子,谁知,大儿子拿到房子后不让其居住,无奈之下,王阿六只能搬到自己的大姐家。由于大姐无子女,生前看病就医、住院均由其侄子等陪同照顾,出院后则由王阿六同住照顾。一来二去,王大姐对有家不能回的王阿六格外疼爱,生前曾多次表示要是王阿六愿意可以一直住在其房子里到老,但当时王阿六没敢要,双方也没就此事达成任何书面协议。
2009年,王大姐生病去世,其房子也一直由王阿六居住使用。为此,王阿六一个还在世的哥哥和两个死去哥哥的子女多次与其协商房屋继承事宜,但王阿六未予答复,也未搬出王大姐的房子。六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将王阿六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分割大姐的房屋。
虎丘法院受理该案后,仔细理清了六个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其中4个原告是王阿六的侄子,他们认为父亲已死,作为子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而法院认为代位继承应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代位人应承担份额的继承方式,被代位人必须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而其死去的父母只是王大姐的兄长,非子女,故不构成代位继承。同样,本案中死去的两兄长均在继承开始前即死亡,故二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也不构成转继承人。故原告主张继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王大姐的房子归王阿六所有,王阿六则要支付给其他两兄妹各131265元。
法官提醒: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如遇房产继承纠纷问题,可以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