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重阳节里敬老忙 人民法院暖夕阳
作者:焦立颖 栾晨惠 发布时间:2015-10-21 浏览次数:1061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在重阳节来临之际,江都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下午召开“关爱老人,情暖夕阳”主题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上,江都法院政治处主任黄忠宝介绍了近年来涉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基本特点,并从诉讼服务、案件审理、执行保障、普法宣传四个方面介绍了江都法院近年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做法,副院长李海渟介绍了江都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老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谎称收购旧币,诈骗老人获刑
老年人警惕心理较弱,经常成为不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的对象。被告人齐某伙同谭某某及胥某某合谋诈骗,先由齐某假装收购旧币,后谭某某、胥某某假装出售旧币,谎称可以赚取差价,并以收购旧币、破损钱币为由,专门骗取老年人财物,在江都等地多次实施诈骗,最终被法院判处相应刑罚。
案例二:强拿硬要老年人财物,寻衅滋事被判刑
老年人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主动维权,必要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被告人夏某平日在村里游手好闲,恃强凌弱,见该村五保户周某年老体弱,多次向其索要钱款拒不偿还。同时夏某仗势欺人,使用暴力等手段索要他人钱财、拒付超市欠款等。后经受害人举报,以寻衅滋事罪起诉至法院。
案例三:老人再婚需谨慎,方有更美夕阳红
老年人在享有婚姻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保持谨慎,充分考虑双方生活习性等,为日后夫妻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年逾古稀的朱某和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就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彼此性格及生活习惯存在较大差异,常为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了冷淡,最终诉至法院判决离婚。
案例四:夫妻携手共风雨,老来更应相扶持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李某与赵某均已80余岁,近两年由于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导致二人分居生活。分居后,李某无其他经济来源,且赵某有稳定收入,在经济上未能对李某加以扶持,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给付抚养费。
案例五:赡养父母天经地义,不孝儿子回心转意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陈某年过八旬,自2014年突发中风治疗后,被送往托老所。长子陈甲于去年探望之时,给付老人2000元后,再未对老人尽赡养义务。因次子陈乙负担能力有限,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长子陈甲尽赡养义务,后经审判发瓜耐心细致地做说服调解,被告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自愿承担赡养义务。
案例六:古稀老人为人子,赡养义务仍应尽
原告黄某年至耄耋,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赵甲(现年70岁)、次子赵乙(现年66岁)、女儿赵丙(现年57岁),其夫赵某已去世多年。赵甲与赵乙先后因赡养黄某、房屋重建等问题产生隔阂,致使黄某未能得到妥善赡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后经法院判决三被告各自按照履行能力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案例七: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特定情况下也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
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吴某与李某婚后收养一子吴某某并将其抚养成人,吴某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吴甲、一女吴乙。吴某某去世后,吴某与李某未能得到妥善赡养,故诉至法院,要求吴甲、吴乙履行赡养义务。法院认为两原告因其养子已死亡,要求孙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案例八:夫妻本为共同体,赡养义务共担责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何某与钱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何甲、一女何乙。由于二人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其子女未能完全履行赡养义务。经何某与钱某申请执行后,法院依法对何乙丈夫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追加其丈夫为本案被执行人,扣划其银行存款,本案顺利执结。
案例九:关系恶化形成抚养关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可解除关系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收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刘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婚后收养一子刘甲,但未办理收养登记,后将刘甲抚养成年。刘甲成年后未对二老尽赡养义务,甚至以摔砸、辱骂的行为迫使二老向外大量举债供其开销。经多方调解无效后,无奈之下,刘某与周某诉至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刘某、周某与刘甲之间的收养关系。
案例十: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遗赠人可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无子女的老年人为保障自身老有所依,可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应认真遵守协议规定,若扶养人拒不履行协议规定的扶养义务,遗赠人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李甲年逾古稀,膝下无子,与李乙系叔侄关系,双方自愿达成了《遗赠扶养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李乙未能履行其相应的义务,且双方在生活中产生诸多矛盾,故李甲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经法院调解,双方一致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