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增补破产管理人公告
发布时间:2015-11-16 浏览次数:9554
为进一步公开、公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保破产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市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决定对破产管理人名册进行增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补条件
申报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机构登记地应在本院辖区内(金坛区、溧阳市申报机构的登记地应分别在金坛区和溧阳市);
2、机构应从业5年以上;
3、金坛区、溧阳市律师事务所应有10名以上非兼职的专业律师,其他辖区律师事务所应有15名以上非兼职的专业律师;
4、金坛区、溧阳市会计事务所行业综合评价应在2A以上,其他辖区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综合评价应在3A以上;
5、有参与办理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如担任清算组成员、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参加企业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受管理人聘请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工作、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等)的经验或能力;
6、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
7、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年内未受行业主管机关等部门违法、违纪处理。
二、增补程序
(一)提出申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下午5时止,自愿申报的机构,按要求填写《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书》(一式3份)。
(二)提交材料
申报机构、原在册破产管理人均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式5份):
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2、章程;
3、办公场所的证明;
4、关于执业年限、营业收入的证明;
5、专职执业人员的名单、社保金缴纳记录及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近5年来办理破产案件及相关业务的清单及证明材料;
7、拟(已)组建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相关情况;
8、行业主管部门的评价及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三)公示
在江苏法院网、常州法院网、常州律师协会网、常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网发布破产管理人增补公告及公示本院初步审定的增补机构名单。
公示期满后,将本院确定增补的破产管理人名单报省高院备案,并正式列入破产管理人备选名册。
(四)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吴 军:0519-85579375。
夏 英:0519-85579355。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附件: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书(一式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