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上午,天空飘着微微细雨,淮阴法院的大门前,响起了一万响的鞭炮声,循声望去,原来当事人田某带着她的亲友团,来向该院审监庭的法官朱艳红送上一面“秉公办事,公正执法”的锦旗。

  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马某夫妻自2001年就合伙开了一家汽车修理厂,田某出资近15万元持有约30%的股份,被告张某夫妻持有约70%的股份。2004年双方增签合伙协议,田某由于自身原因不再参与企业管理,只每年领取分红的收益,汽修厂经营的顺风顺水,三个人关系也相处的十分融洽。

  2014年,位于长江东路的这家修理厂恰逢拆迁,获得政府拆迁补偿款900万元。面对突如其来的一笔巨额财富,三人喜出望外,原告田女士向遂被告主张按合伙协议分拆迁款270万元,不料,此时被告向原告出示一份日期为2011年的资产转让协议,协议显示,被告马某将双方合伙经营的汽车修理厂以150万元的价格已经转让给被告的姐姐马某某。

  到手的鸭子飞了,90万没有了,半路杀出个姐姐,这不明不白的亏田女士怎么能吃?于是,田某一气之下将三人起诉至人民法院。

  承办该案的法官恰是审监庭的法官朱艳红,她快人快语,思维敏捷,办案雷厉风行,多次被市中院评为“调解能手”。接案后,她立刻开展庭前调查、摸排情况,对修理厂先前的经营情况和厂房周围拆迁的细节予以调查核实,立刻理清了审理思路。

  庭审中,被告马某某一直主张自己在转让中是善意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的原理,自己4年前以150万价款受让的厂房应该合法有效。

  但法官朱艳红多次查验了原被告提出的五组证据,并赴区国土局查询档案、房管局查询房屋登记申请书证明该修理厂资产情况。短信记录、证人证言、公交客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种种证据显示被告马某与马某某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恶意串通将该修理厂低价公司转让,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情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善意受让人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而被告马某与姐姐马某某之间的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远低于该资产900余万元的拆迁价格,且马某仅提供两张收条,对于给付转让价格,马某和其姐姐马某某的陈述上也存在重大矛盾,对于该笔交大额的款项支付情况,马某姐姐更不能提供相应日期的银行取款或存款的交易记录予以佐证。

  最终朱法官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判决马某与姐姐马某某之间的转让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乃无效民事行为。

  判决生效,白纸黑字,一份强用力的胜诉判决宣告着原告田某维权的成功,她二话没说赶着小雨前来给承办法官送上感谢的锦旗。

  而朱艳红接过锦旗却笑着说,这是她承办案件以来的第一面锦旗,“以前好多当事人要来送,我觉得都麻烦人家,委婉推辞了,这次田女士实在太热情,推辞不掉,我就把锦旗挂在我的办公室里,当做一种激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