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湖南人袁某来苏州开办酒家,与周某签订了一份饭店转让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周某负责办理该店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排污证等证件的过户及延期手续。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得更名、过户,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周某根本不可能办好这些手续。因此双方这一纸协议书中的这部分约定成了一纸空文。袁某的饭店刚开张不久就被责令停业了,为此袁某将周某告上了法庭,索要各项赔偿共计22万余元。831,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来周某的饭店是其于20044月从案外人陈某处转让而来,该饭店的营业执照有效期自200310102007109止。200511月,袁某与周某就该饭店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周某将该饭店转让给袁某使用,饭店的所有装修、设备也归袁某,而袁某必须支付转让费190000元(含200510月至20065月房租,饭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排污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转让后周某应于20066月前办理饭店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排污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的过户手续(若不能过户应负责所有证件到期后延期三年以上,否则造成的损失应由袁某负责承担)。

但是此后周某直到诉讼前,也没能按照约定办理好相关证照的年检手续及过户或延期三年以上的手续,导致了袁某无证经营。200612月,苏州市虎丘区环境保护局等单位联合发文通告,取缔 “无证无照”饮食店档。至2007213,袁某因无证经营而停止营业。为此袁某以周某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饭店转让协议,并要求周某返还转让费、装修费等合计22万余元。

周某则表示实在不是自己不愿意办理这些手续,而是合同中约定的有关证件年检、过户及延期手续是有关部门根本不允许办理,造成袁某无证经营的原因不是由于其的过错。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饭店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双方约定周某向袁某转让的包括饭店的使用权、所有与营业有关的证照和原有各类设施。周某于协议书订立后,将有关证照交付袁某,据此可认定双方转让的是饭店的经营权,包括营业执照。根据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得更名、过户,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故双方协议书中有关营业执照转让的约定无效,其余条款均有效。因此法院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双方签订的饭店转让协议于20078月起解除,周某赔偿袁某损失74700元,驳回袁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