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831,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对原告卓军要求被告徐州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5000元评估费一案作出判决,原告卓军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原告卓军诉称,20051111,其经徐州凤泉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朱桂梅介绍到徐州公正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房屋评估鉴定,经评估价值为579130元,但与拆迁公司的估价87627.8元相差甚大,开发商称公正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报告是违法的,无效的。后经本人调查,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无房地产评估资质,这完全是一种欺诈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公正会计师事务所退还评估费5000元。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1116,原告卓军(甲方)与被告徐州公正会计师事务所(乙方)签订了《评估业务约定书》,约定:甲方因指定资产提供价值参考需进行资产评估,委托乙方作为评估机构,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方委托乙方评估资产的范围为房屋资产。根据国家规定及此次评估之特定目的,经协商收取评估服务费总额5000元。报告使用不当的,责任与乙方无关。协议签订后,公正会计师事务所依约将报告书交付卓军,卓军交纳了资产评估费5000元。公正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评估业务约定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徐州公正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依约完成了交付评估报告的义务,原告卓军要求返还评估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