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父母离婚后,男孩随生父生活,父亲买了保险并指定儿子为受益人,后父亲车祸死亡,但巨额保险理赔款却被后妈取走,男孩在生母的支持下,走向法庭,怒向后妈主张权利。8月31日,被告蔡女士一审被判返还原告小陈保险理赔款9万元。
小陈系陈先生与宋女的婚生子,今年15岁,在某初中上学。1999年8月,陈先生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启东市支公司投保了康宁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小陈。2000年,陈先生与宋女经法院判决离婚,小陈随其父陈先生一起生活。同年3月,陈先生与蔡女士结婚。2001年2月,陈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同年4月,蔡女士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启东市支公司领取了应属小陈享有的陈先生意外身故保险金9万元。小陈索要不着,诉至法院,要求后妈蔡女士返还该笔理赔款。庭审中,蔡女士辩称,领取陈先生意外身故保险金9万元是事实,但其与陈先生结婚后没有收入,为抚养小陈及女儿,领取的9万元已经花费得差不多了,另外其与陈先生结婚后欠了很多外债尚未清偿。生母宋女作为小陈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陈先生在投保时已经指定了受益人是小陈,故小陈对本案讼争的保险理赔款9万元具有请求权,蔡女士在保险公司支取上述保险理赔款没有合法依据,应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给该保险金的受益人。在返还不当得利时,除应返还原物外,还应当返还原物产生的孳息,因小陈并没有主张蔡女士一并返还保险金所产生的利息,故法院对此不予理涉。蔡女士辩称的有关陈先生的遗产分割及与小陈间的抚育纠纷与本案无涉,且蔡女士为小陈支出的抚育费,首先应自陈先生的遗产中支付,小陈则无须承担,现陈先生的遗产尚未分割,故蔡女士的抗辩不成立,蔡女士应当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