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是两种常见的侵财型犯罪,在以精神强制方式当场取得他人钱财时,如何区分两罪是实践中普遍遇到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应当紧紧围绕“是否足以抑制反抗”这个行为特征对两罪予以区分。

 

按照理论界的通说,抢劫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比两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在两罪中具有以“胁迫”或“威胁、要挟”方式,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特征。“胁迫”、“威胁、要挟”在刑法上统称为精神强制。如当场对被害人采取精神强制手段,而事后取得较大数额财物的,自然成立敲诈勒索罪,对此理论界并无异议。然而,如当场对被害人采取精神强制手段,而又当场取得财物时,如何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则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

 

理论界在抢劫罪中采用“胁迫”、在敲诈勒索罪中采用“威胁、要挟”这两组不同的词汇以区分两罪在手段上精神强制程度的不同,并强调抢劫罪中的“胁迫”是稍遇抵抗立即施加暴力,而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要挟”程度稍轻,实现稍缓,被害人有回旋的余地。但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被害人交出钱财时并未反抗的情形。因此,通说理论中以被害人如果反抗是否会实际遭受行为人的暴力手段为判断标准,并不能有效地对两罪作出区分。

 

笔者认为,在以精神强制的方式当场索取公私财物的情形中,应当按照“是否足以抑制他人反抗”作为区分两罪的标准。即当行为人采取精神强制的方式,索取被害人财物时,如强制的程度足以使被害人当场不能反抗,则成立抢劫罪;如被害人虽被强制,但仍然可以反抗,则成立敲诈勒索罪。此处所指的反抗,方式有多种,如逃走、呼救、反击等。此外,这种反抗应当具有可行性,无法改变强制状况的无效反抗应不在此列。以“是否足以抑制他人反抗”为标准,可以对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精神强制程度作出明确的区分。

 

对于如何进一步界定是否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标准,理论界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之分。主观说认为,应当以被害人被精神强制时能否反抗为判断标准;客观说认为,应当以一般人在被精神强制时能否反抗为判断标准。主观说的判断依据在于查明被害人的精神状态,在司法实践中任意性太强,难以实施;客观说采纳一般人标准,在案件审理中可以免除对被害人主观状态的证明责任,而由法官根据日常经验予以判断,利于实践操作。故笔者认为,应当采纳客观说作为判断“是否足以抑制反抗”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