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一直困扰司法的顽疾,它使生效法律文书变成“法律白条”弱化了司法权威,导致信用丧失,进而动摇了社会稳定的基石。笔者认为破解“执行难”,从执行工作本身着手自然是关键,但是也不能忽视其他司法资源的重要作用,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实践证明,撤销权之诉对破解特定执行难题就不失为一个有效途径。

一、解析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是债的保全效力的重要表现形式。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所有的不特定的全部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就成为债权受偿的一般担保,体现了债务人的清偿资力。责任财产价值的任何变动对债权的受偿机会均有影响。特别是当债务人让与财产或者放弃权利时,就有可能减少其清偿资力,有害债权的实现。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法律赋予债权人得以通过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处分行为的权利,即撤销权。使得第三人通过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或利益失去法律效力,相关财产重新回到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内,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成立撤销权有着严格的条件要件:一是行为要件,即债务人有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首先,债务人的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并持续存在;其次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无对价或对价明显不合理;再次,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具体包括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及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三种情形。二是结果要件,即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其责任财产,又没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导致其清偿资力降低,债权不能获得满足。

所以,债权人要提起撤销权之诉就要从以上两方面举证证明其拥有撤销权。债务人不当转移财产的事实可以通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行为、书面合同证明。但是债权人却很难证明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的。因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降低其清偿资力,债权人很难穷尽所有可能,证明债务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履行债务的。但是,如果该债务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债务人因有上述处分行为而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那么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的裁定无疑就是一个可以采信的证据。所以,实践中撤销权纠纷多产生于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执行案件陷于僵局之时,撤销权纠纷的当事人往往就是相关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二、不当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原因。

在执行案件中,特别是在以给付财物为标的的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法律关系也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不当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不仅催生了撤销权,同时也是导致执行中止一个重要原因。《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针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多项执行措施,如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扣取收入、拍卖变卖财产以及拘留设置追究刑事责任等。但是这些执行措施无疑都是建立在法院掌握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基础上的。如果被执行人不当转移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干脆以“躲”的方式逃避执行,上述执行措施就无的放矢。实践中很多执行案件都是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中止的。

可见,在财产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不当处分责任财产这一行为导致了两个结果:一是撤销权成立,二是执行中止。如前所述,中止执行为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而撤销权纠纷的审理又能够为执行工作打开局面。

三、撤销权之诉破解执行难题。

从审判实践来看,撤销权之诉的审判结果大致有三种:一是判令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三人返还财产;二是诉讼过程中,债务人主动清偿债务或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债权人撤回起诉;三是诉讼过程中,因债务人出现而获得其他财产线索,相关执行案件得以继续执行,撤销权案件因必须以执行案件的结果为依据而中止审理。可见,不论是发现债务人还是发现财产,撤销权之诉都为相关执行案件的继续创造了空间。

首先,撤销权之诉能够有效发现并追回财产。撤销权纠纷使所涉财产浮出水面并处于法院的监控之下。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三人就有将所涉财产给付或返还给债务人的义务,这部分财产自然回复为债务人所有,就成为属于债务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撤销权之诉能够发现债务人,为实施执行措施创造条件。有的债务人会躲避执行,但是对其所涉的其他诉讼还是会积极应诉的。债务人出现了,执行人员就能够加大执行力度,进行说服教育工作,相关执行措施才能有的放矢。

再次,能够提高司法权力的威慑力,打消债务人逃避执行的侥幸心理。有一定比例的撤销权之诉是以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债权人撤回起诉而审结的。可见,有些债务人不是不能履行债务而是不愿履行债务,他们抱着侥幸的心理转移财产,规避法律,逃避执行。撤销权之诉树立了法律权威,充分显示了债权的保全效力和法院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力,促使债务人依法履行债务。

最后,能够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撤销权纠纷案件的立案审理过程也是司法审判与执行互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一个法院内部的审判资源与执行资源要相互配合,有时更需要法院之间的密切协作。通过这种协作,能够大大提高执行的效率。

四、利用撤销权之诉破解执行难题的探讨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不当转移财产而作出的中止执行的裁定为提起撤销权之诉提供证据支持,反过来撤销权之诉的审判又推动了执行工作的继续展开。可见,有效的利用强制执行与撤销权纠纷的审判之间的互动关系,可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针对特定执行案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充分利用撤销权之诉:

首先,在执行过程中法官积极行使释明权。在执行工作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陷于僵局时,执行法官应当及时提醒申请执行人寻找被执行人不当转移财产的线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法律关于撤销权的规定,释明如何行使撤销权以及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其次,执行法官为当事人起诉提供证据支持。执行过程中有时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会主动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财产已经转让因而不属于执行的范围,这些证据对权利人提起撤销权之诉是有利的、必要的。这时,执行法官应及时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以便权利人在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内顺利提起诉讼。

再次,建立审判与执行的信息交流机制。这种信息的交流不仅要建立在一个法院内部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之间,更需要建立在法院之间。当执行因不当转移财产而陷于僵局时,就要及时为提起撤销权之诉做好准备。一旦撤销权之诉立案受理,就要保证执行法官能够及时获取审判的信息,以便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最后,在审判环节为执行创造条件。针对涉诉财产,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使财产处于法院的绝对控制之下,减少下一步执行的风险。针对当事人,要继续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一般被执行人对执行人员存在抵触情绪,但面对审判人员其情绪要缓和一些。审判人员可以利用这一点晓之以理、晓之以法,说服其主动履行义务或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最终达到审理过程中顺利终结执行的“双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