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发展和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家庭汽车逐年普及,作为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的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越来越受重视。在《物权法》制定前,车库、车位的归属是法律忽视的冷角。《物权法》对此做出了规定,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其归属。

[法律条文]: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条文解读]:

一、关于“规划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理解。《物权法》只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予以明确,那种不属于整个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地面有偿车位既违反规划要求所建设的车位、车库不属于本条调整范围。

二、车位、车库的本质是小区整体环境的组成部分,为服务于小区业主居住便利而建造,同时属于业主成员权范畴内容,其使用和转让应服从于整个小区建筑物的使用和全体业主利益,因此,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的需要。开发商必须设置规定数量的停车设施,禁止其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设施建设纳入自己的所有权范围内单独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应当提供给小区业主使用,在保证小区业主使用的前提下,方可许可小区业主以外的人使用。

三、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归属属于当事人约定范围,在处理相关权属争议时,应首先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于车位、车库权属的约定。关于约定本款规定为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此中约定不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也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其他协议形式。出售主要指开发商将车位、车库交付业主所有,由业主支付约定价款的方式。附赠是指开发商把其所有的车位、车库无偿的送给业主,业主同意接受的方式。出租是指开发商作为出租人把出租财产??车位、车库交给业主使用,业主支付租金。关于约定的形式应当为要式合同,即采取书面合同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实际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和车位、车库使用权转让、附赠、出租法律关系,两者相互独立,并不存在必然的牵连关系。

四、本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依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所有。因而与业主所有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上修建的停车位应确定为业主共有。但注意的事,本条仅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其他场地上用于停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为包含车库,这是因为车库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当然得认为属于业主共有。地下空间利用权随包含在土地使用权之中,但其并非随专有部分的购买而当然取得,地下空间利用权的归属权根据规划来确定。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适用的原则,并不适用于地下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车库作为独立适用对象,不属于小区共用的公共设施,故车库的归属应通过约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