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传销保健品 二被告人获刑罚
作者:朱来宽 发布时间:2007-09-06 浏览次数:1372
2002年被告人白文华加入传销组织并不断发展“下线”人员。2005年底,被告人陈翔宇加入被告人白文华的传销团队,成为白文华“下线”,接受白领导。2006年8月份,被告人白文华指派陈翔宇带领"下线"数十人到宿迁发展,驻扎于宿迁市宿城区果园居委会,通过“上线”传销贵州红跃集团“七天灵”、“保圣康”等产品。
2006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翔宇及其“下线”通过银行向其“上线”提供的账号存款11万1千元,用于购买"七天灵"、"保圣康"等产品,进行非法传销。案发后,被告人陈翔宇被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950元和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电脑一台;被告人白文华被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8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文华、陈翔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组织非法传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文华、陈翔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非法传销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