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份以来,亭湖法院陆续受理了15起因消费者维权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此类案件由于涉及较多国内知名品牌、当事人维权手段复杂等新特点,许多案件还未起诉到法院,便已引起媒体较多关注。法院如果处理不慎,将影响到一些大型企业、知名商家的信誉,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需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一、案件特点和存在问题

1、案件主体相对固定。原告进行维权,已成为“半职业化”,以陈某一人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达到10件。而被告多为国内知名企业,涉及到的有乳业、电器、袜业、保健品、鸡精等,同为被告的还有本地一些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如苏果超市、时代超市、盐阜人民商场、盐城商业大厦等。这些企业及品牌一般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如处理不慎,将会影响到商业信誉,产生不良后果。

2、涉及问题普遍存在。此类案件不同于以往假冒名牌、产品明显质量缺陷等纠纷,而是涉及到商品在销售过程中产品标识标注是否规范、产品宣传中是否存在欺诈等专业领域,如保健产品外包装标识的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论证以及一些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等。这些问题往往是普通消费者不容易注意也不会去注意的,但此类商品往往也确实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缺陷,因此处理起来较为棘手。

3、索赔数额标的不大。涉案标的物一般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物品,价格从几元到一百多元不等,且原告购买的商品数量较少,一般是一件或几件,符合正常的消费习惯,起诉索赔数额不大。这与以往著名的“王海打假”等消费者维权案件标的大、购买商品数量多,“打假”意图明显等特点不同。因此,对于确认原告消费者身份往往不存在异议。

4、维权手段多元化。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原告还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希望通过行政处罚等措施,追究相关企业的行政责任。部分原告为了维权,在向法院起诉之前,即主动与有关媒体联系,希望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扩大事件的社会影响力,帮助自己维权。因此案件处理受到较多社会关注,法官办案压力较大。

5、维权成本较低。该批案件涌至法院均是在今年4月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以后,一个消费者维权案件交纳的诉讼费用通常只有50元,适用简易程序或调解结案的只需25元,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大幅度降低,因此很多消费者放弃了自行协商、消协调解等方法,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此类案件,法院处理起来却需要花费不少的人力、物力,因此诉讼的低成本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之间形成了矛盾。

二、解决对策

1、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消费者维权与滥用诉权之间的法律界限。消费者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规范商家的生产、销售行为值得肯定,但如果滥用诉权,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何正确界定两者之间的界限,一直是未破解的难题,也是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掌握的。

2、建立庭前协调机制,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此类案件较多涉及到外地当事人,通过庭前协调机制,可以有效节约诉讼成本,同时较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亭湖法院通过开庭前电话、传真等方式与商家沟通,使80%的案件达成庭外和解,以撤诉方式结案。

3、妥善处理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防止媒体不当炒作。在严格按照审判纪律有关要求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和配合媒体的采访,加强与有关媒体的沟通联络,谨慎使用法言法语,防止部分媒体进行不当炒作,从而给司法公正带来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