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十一五”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院责任重大,必须充分发挥平衡社会利益“调节器”和缓解矛盾冲突“减压阀”的作用,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不断推进“法治江苏”建设,努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一、坚持“严打”方针,营造稳定的法治环境

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秩序,是人民法院在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承担的首要职责。我们将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抢劫、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赌博、农村盗窃等多发性犯罪。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当前,特别是积极开展“打黑除恶”活动和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在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青少年和轻微犯罪人员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少判、轻判,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结合审判工作,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开审判、以案释法、以案普法,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通过扩大法制宣传效果,不断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

二、加强行政审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围绕法治江苏建设目标,掌握好法律与政策之间的界限,处理好行政审判“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一方面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权力,推动依法行政;另一方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维护行政权威,实行有序管理。

积极拓展服务行政法治建设功能,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执政水平。有针对性地帮助行政机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及时解决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帮助行政机关提高执法水平。加大对行政纠纷的协调工作力度,在坚持依法公正审理的前提下,积极做好当事人的协调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和谐。

三、妥善处理民事案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好民商事审判调节与保障职能作用,平等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严厉制裁违法行为。     

依法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促使合同各方自觉履行约定义务,维护良好的经济关系和秩序,促进社会诚实体系的建立。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案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的传统道德,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及时审理劳动争议、医疗纠纷、房地产纠纷等类型案件,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制裁侵权行为,引导社会形成尊重他人人身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意识。积极推行司法救助,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公平对待和更大的帮助,依法减、缓、免诉讼费,切实维护群众诉讼权力。处理好企业破产案件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把握好法律和政策的界限,依法优先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避免因破产案件审理引发职工、债权人上访等问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加大法院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确保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得到执行,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央政法委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省委政法委也把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目标考核内容,充分表明中央和省委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必须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不断创新执行新机制、探索执行新方法,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努力开创规范、有序、卓有成效的执行工作新局面,让“法治江苏”建设成果惠及广大群众,增强群众对“法治江苏”建设的信心。当前,要集中人力、物力,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打一场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力争使“执行难”问题得到根本性好转,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