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盐城亭湖法院通过调研发现,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申请权,拖延结案时间或利用该制度进行恶意诉讼现象非常严重。

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申请拖延诉讼一般存在两种原因:一种是为了延长诉讼时间,换取一段较长的履行义务期限。这种异议有可能是合理的,也可能是不合法律规定的。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方)基本上承认对方陈述的事实,也明白己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但鉴于客观原因,例如:资金周转状况不佳等,对方已经提起诉讼程序,为了既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参与诉讼,又为自己延长履行时间,往往被告会选择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受理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这期间必然会耗费一段时间,如果异议不成立,被法院裁定驳回,异议方还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此裁定提起上诉,经二审裁度,无论二审的结果如何,被告方企图延长诉讼时间的目的已然达到了。另一种则带有更为明显的恶意。在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其提出毫无道理的管辖权异议,要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审理,无论结果如何,其都通过合法手段延长了履行义务的时间。更有甚者为达到不履行义务的目的,利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转移财产或逃匿,使得原告即使胜诉也难以执行。

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异议人只要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无论证据是否充分,受诉法院均应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且当事人可以上诉,对管辖异议权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极易造成异议权的滥用,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浪费司法资源。建议管辖权异议制度应作以下几方面完善:

1管辖异议申请要规范为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异议理由成立,还应明确提出将案件移送至哪一法院的具体请求。只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明确且经法院审查理由成立的,法院才能够支持该申请,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证据不足或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将作出裁定驳回其申请。   

2、将禁止滥用诉讼权利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同时明确滥用该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规定由败诉当事人承担全部诉讼成本,包括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及其他诉讼费用;规定对管辖权异议进行收费并适当提高管辖权异议上诉费用的比例,以促使异议人谨慎行使权利。

3、如果当事人出于恶意滥用异议申请权,以此来拖延诉讼或转移财产,经对方当事人申请并举证证明后,则可直接驳回其申请,且不可就该类裁定上诉。

4、规定对于经审查确认为以恶意诉讼为目的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为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对该当事人可进行民事制裁,以维护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依法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