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保护主义,困扰执行工作的首要因素和重要障碍,日益突出地影响民事、经济关系的正常流转,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

一、地方保护主义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表现

 ()法院系统内部的地方保护主义

1、《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或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然而,一些人民法院对外地委托执行的事项不予办理或不积极协助,致使委托法院的委托执行案件长期未予执结。

2、有些受委托人民法院不顾《民事诉讼法》第210条“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 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规定中的时间限制,表面上接受委托,出于保护地方经济等考虑,能执行也不执行,让委托人民法院一等再等。

3、在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时,被执行人住所地与执行的财务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执行管辖权,个别人民法院不顾其他法院已先行受理执行申请的事实,为维护本区域的利益,仍旧强制执行。

 ()法院系统之外的地方保护主义

1、有的银行对法院的查询、冻结采取消极态度,或者片面强调要执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或要求法院查询必须提供帐号、姓名,缺一不可。有的单位则不愿按照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扣留、提取本单位职工的工资。

2、有的地方党委或政府的负责人随意干涉法院的执行或为有关系的被申请执行人讲情打招呼,甚至下发所谓的“重点企业”文件等予以变相保护。

3、近年来,各商业银行为收集社会资金,相互开展了竞争,使得企业多头开户,有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注册登记把关不严,致使无资金、无机构、无场所的“单位”以法人身份活动,或者使一些企业同时得到两个“营业执照”,这些现象无疑为地方保护主义的蔓延提供了条件。

二、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原因及危害

1、法院执行人员及有关部门领导的法律素质不高,没有意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统一、开放的有序的经济,没有理解法制统一的深刻内涵,致使行为上不自觉地出现偏差。

2、从体制上看,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对本地党政部门依赖性很大,当执行中出现行政干预时,再讲司法独立,要法院严格执法就使法院左右为难。

3、执法力度不够。法院对有关协助执行单位拒绝协助或妨害执行的,有的没有依法采取应有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地方保护主义。

危害在于:

一是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而影响法院的形象,影响法律的尊严和威力,破坏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

二是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地方保护主义总是把狭隘的地方利益置于国家的利益之上,使本来统一、开放的经济模式变成条块状和封闭型,破坏正常的经济交往秩序。

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是复杂的,造成的危害是严重的,我们必须针对目前的现实状况,找出相应的对策。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院执法人员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严格执行法律,维护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个道理上,采取有力措施,配合和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彻底扭转和消除行政命令长官意志干扰执行工作的做法。

 ()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思想,认真完成委托事宜,树立全局整体观念,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认真负责搞好法院之间委托执行工作。

()执行人员应注重提高自身素质,掌握好执行艺术,实践中,执行人员应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执行艺术,在制定方案、运用公关艺术、文明执行等方面显示出对协助者的尊重,促使案件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