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申诉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涉法上访是信访的一种具体现象,人民群众通过合法的上访、申诉,表达了自己的合理愿望,有关部门通过上访渠道也解决了一些问题,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近年来,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进京、赴省上访,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时期上访的情况越来越突出。涉法信访成为困扰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难题。特别是近一年多以来,上访的当事人的动辄就围攻党委、政府,找领导喊冤叫屈,情绪激动者有当面辱骂法官的,有的当事人动不动就威胁法官“我要到北京告你去”等。上访者的行为给正常的司法工作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干扰,也在一定程度上动摇着司法的权威性。

一、涉法上访问题产生的原因

引起如此上访的原因是复杂的,分析起来有:

1、上访者自身方面的因素。一是目前我国法制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部分群众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有的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只知道自己有冤屈,不知道冤屈在什么地方。由于当事人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差,获取证据的质量有限,对社会交往中的经营及其他风险预防能力差,当自己的权利没能实现时,把造成案件败诉和执行不能的责任都归结到法院和法官身上。于是在案件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时就四处上访告状,引发信访问题。二是信访者的目的不正,诉求目标过高,不切合现实。有的涉法上访者是确有冤屈才上访的。而那些无理缠诉者,对没有达到自己目的的判决,包括案件在法律合理幅度内的裁判,自认为是错判,想借上访的方式,扩大影响,给法院施加压力,来达到其上访目的。

2、法官素质方面的因素。随着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 我国法官队伍的总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升,适应审判工作新形势的能力在不断增强。但也毋庸讳言,在法官队伍中确也有一些法官,由于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等诸方面原因,不能很好地胜任目前的审判工作;有一些法官缺少工作责任心和大局意识,在审判工作中存在就案办案的思想,裁判时不能很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结合;也有一些法官审判作风不扎实,简单粗暴;甚至还有个别法官被金钱、人情关系而徇私情,枉法裁判,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引起当事人上访。

3、我国的执法环境中“官本位”意识的影响。目前,在我国法制建设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的情况下,又由于历史原因,在部分群众心目中“官”比“法” 大。一旦有了冤屈,就本能地去找更大的官,找更高级别的部门去“上访告状”。另一方面,我们有的部门领导从“执政为民”的善意出发,没有引导上访者按司法程序去处理,而是通过批示督办,虽使一大批信访者反映的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审判的功效,提升了“人治”的作用,削弱了法制的作用,加深了群众心目中“官”比“法”大的思想。同时在目前的上访工作考评制度下,也存在有下级部门遵照上级领导的指示办,对已有结论的问题只好一查再查,有的还存在有法外照顾的情况,浪费了一定的人力物力,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从而也巩固了上访者“官”比“法”大的认识,刺激了无理上访。因而,目前的上访工作评判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有但求稳定而损害公正,牺牲法治的负面影响。

二、解决的对策

现有的涉法上访问题,有其时代的特点,也是社会改革进程中伴生的一种现象,应该正确地分别情况合理对待。既要本着“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善待信访百姓,注重从解决信访者的实际问题入手,切实把信访问题消化、稳定在基层。还要注重涉法上访工作的制度建设,依法治理涉法上访问题。

1、注重依法严格立案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案是社会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道关口。多数涉诉信访案件涉及国家政策的变化、政府职能的运用、社会自行调节行为等,法院应坚持法院受理案件有限性原则,慎重受理、妥善处理敏感性、群体性纠纷案件,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提起的涉及企业改制、落实政策等诉讼符合受理条件的,但运用行政手段解决可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建议当事人向政府或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对于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主动和有关政府部门沟通,告知当事人到有关机关解决问题。积极开展诉讼中的法律释明工作,增强当事人依法解决的合理诉求的意识;落实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增强当事人的证据意识、秩序意识,使当事人对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有充分了解,减小其裁判后的心理落差,让当事人理性接受举证不能、执行不能的诉讼后果。

2、注重推行诉讼调解

积极推行人民法院全方位的调解格局,讲究调解艺术,提高调解的成功率,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除法律有禁止性规定外,只要案件存在调解、和解、协调的可能的,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自诉案件,无论案件处于庭审阶段,还是立案、审判、执行、再审阶段均可以开展诉讼调解、和解和协调工作。对部分民商事案件以及轻微刑事案件实行立案调解制度,促使部分民商事案件在庭审准备阶段和解解决,增强人民法院调处纠纷、促进和谐的能力,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保障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诉讼初始阶段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大功能,实现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注重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机制,大力支持人民调解和民商事仲裁,在全社会建立多样、统一的矛盾调处机制,坚持多渠道、多途径、最大限度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关系稳定,提高案件息诉息访率,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

3、注重提高审判质量

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最根本的出路在于提高审判质量。在审判阶段,当事人基于法律的信仰而对法官寄予厚望,如果法院不能充分反映法律的正义性,法的权威性则会荡然无存。要建立法官与当事人信任机制,使审判规范化,提高裁判的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继续完善审判方式改革,除法律规定的不能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外,都要公开开庭审理,对实体上处理必须要有证据意识,做到有理讲在庭上,有证举在庭上,是非责任划分在庭上,努力提高当庭宣判率和二审案件开庭率,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要加大对裁判文书的改革,在裁判文书中强化说理性;同时在裁判文书后附适用法律的具体内容,使当事人胜得清楚,输得明白,真正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

4、注重完善信访机制

完善长效机制是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根本保证。要推动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涉诉信访工作格局和涉诉信访终结机制,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程序对案件作出的终结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毋须报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对各高级法院按照程序终结的案件,除有新的理由和证据外,一般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登记、接谈、交办,由各地法院做好息诉息访工作;强化信访案件责任,落实责任倒查制,把信访责任和办案责任对接起来,把办案质量作为法官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和奖惩和职务晋升挂钩,注重落实判后答疑制度,形成人人重视信访,人人做好信访的良好氛围。同时按照“切实保护合法上访,控制无理上访,制裁违法上访”的要求,紧紧依 靠基层组织、上访人所在单位和上访人的亲友等力量,做好信访人的思想转化工作,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表达自己的诉求。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当事人缠访缠诉的信访案件,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严格工作标准,增强法院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加大解决合理诉求的力度,采取公开答复、公开听证、公开审理、公开训诫、公开执行等方式进行处理,消除信访人疑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促使信访人员息诉罢访。对已经穷尽司法救济手段并已作终结处理的涉诉上访案件,由承办部门作出终结意见书,作为统一答复的依据。既要依法维护确有冤曲的上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制裁个别无理取闹,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的不法行为。

5、注重畅通信访渠道

按照“依托现有、统一设计、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思路,在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之间建立涉诉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网络,把受理、转送、交办、办理、督办等信访事项都纳入系统内,解决好各级法院信访信息系统之间、法院和党政机关其他新型系统之间互联互通的问题,实现网上直接受理群众信访,畅通人民群众要求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合法权益的渠道;把申诉纳入诉讼程序,对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在立案环节主要是进行程序性审查,只要是发现了新证据或是能证明原判决事实有错误,法律适用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不公正处理的,就应裁定进入再审程序; 进行立卷审查、公开听证,提高立案审查率、听证率、和解率,做好涉诉人员的息诉罢访工作,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负责任的处理结果。积极开展信访文明窗口建设,确保窗口功能齐全,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值班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规章制度;提供便于操作的信息查询系统,公开信访办事流程,推行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窗口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效率。通过“窗口”建设, 把信访干部队伍建设成为一支能吃苦、能战斗,有思想、有作为的队伍,形成勤政为民、求真务实、热情服务的良好风气,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