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监督司法在现代法制发达的国家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监督形式,但无论在哪个国家,传媒与司法体系的良好运作之间总是存在着相当复杂的关系。因为新闻自由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法治社会的基础。而司法独立则不仅是现代民主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法治国家的必备要素之一。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莱克大法官在Brdges v.California g一案的判决中所言,“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实在难以取舍。”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在社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二者之间一些不甚协调、甚至冲突的方面也逐渐显现,并随着舆论监督的不断升温,其程序日益剧烈。这种冲突如不妥善解决,势必损害某些重要的社会价值。

一、传媒监督司法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

传媒与司法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它们的目的与信念相同,相同的目的在于两者都追求社会公正,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传媒体现自身或受众观念的公正,是一种道德性的情感与评价。无论是司法机构追求的独立和公正,还是传媒倡导的新闻自由与真实性,都为社会提供了一个监督和防范的机制,以保护公众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不存在任何对立,司法权毕竟是一支国家权力,也有膨胀和滥用的可能,因此传媒自然有遏制它的必要。司法追求的独立与传媒强调的监督均有其合法性依据,很难在二者之间做出一个非此即波的选择,只有在二者不同的价值与利益之间找到一种合理的平衡,才能使其实现各自的使命。为了实现二者的基本平衡,我们可以采取系统相应措施:第一,媒体有义务尊重司法部门的独立。媒体有职责和权利搜集信息,向公众传达信息,但这种自由和权利不能侵犯司法独立,不能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只有在此前提下,媒体才能对庭审活动进行报道和评论。第二,利用新闻法统一协调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价值理念。

媒体监督司法作为一种权利,又是公众自由表达权利的延伸,但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媒体也要承担失误后果的责任。要使传媒对司法的监督达到理性、有效的程度,应将传媒对司法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法制化。法律在给新闻自由以足够空间的同时,为避免由于这种自由的滥用而损害司法公正,司法须对新闻自由加以必要的法律限制,并对干扰公正审判的行为给予惩罚。可是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法律对传媒的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和批评权等做出过具体规定,因此制定一部内容充实、体系完备的《新闻法》已迫在眉捷。

二、传媒监督可行性操作

健全的制度环境是新闻媒体有序、高效、合法、公正地行使监督职能的前提,为了提高传媒对司法的监督水平,新闻媒体应该配备专门的法律事务人员,以便于司法机关沟通配合,避免对审判活动产生不必要的重大误解,同时,也须将即将刊发的文章进行审查再审,防止可能影响司法独立或者侵权的报道流向社会,以防患于未然。笔者认为,新闻机构中专职的法律事务人员可在不影响司法独立的前提下,通过正当途径指导对案的报道活动。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有责任严格控制法庭和法院所处的环境,以确保传媒不干预公开审判,此外,司法审判也限制传媒对待案件公开的非法律性质的评价讨论。比如: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传媒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传媒对报道的案件进行评论,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传媒主体要本着职业道德和良心对监督的对象作如实报道,无倾向性,尽量保证不出差错;不得对司法人员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歪曲报道,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传媒自身也要加强管理,廉洁自律,扫除有偿新闻等腐败现象;同时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监督水平。

三、处理我国国情下的司法审判与媒体监督

如何处理好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中国目前的现状下,司法腐败方面的问题较多,传媒监督是必要的。但有一点我们必须清楚,在任何情况下,司法都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基本的、最后的合法手段。目前,当事人寻找媒体解决各种纠纷的事例屡见不鲜,这是不正常的,从某种程度上说明司法和行政职能缺失。保持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和依赖感,有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鉴于此,媒体应考虑以恰当的形式,有系统地报道一些司法公正的正面事例,说明什么是法治,司法如何保障社会公正,为媒介受众指出一条通过司法公正解决问题的道路,增强他们对国家法律机制的信心。

从保持司法与传媒的合理距离方面讲,司法应致力于树立自身的权威。目前,传媒介入司法的越位现象之所以层出不穷,一定程度上与司法体现上的诸多批漏有关,所以树立司法权威,完善保障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制度,重建司法救济手段在公民心目中的威信,对消减传媒的越位现象是有积极作用的。

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作为软约束力的传媒所拥有的司法监督权是有积极意义的。但若要使传媒真正对司法起到监督作用,并在与司法的合理冲突中敦促司法本身的完善,当务之急是改变其运作中的幼稚和不成熟、管理上的单一性、报道上的封闭性等缺点。鉴于这种情况,媒体监督应做到几个几点:(1)报道中避免故意炒作,要表现出尊重事实的严肃态度;(2)遵循新闻职业道德,只宜评论已有的审判结果,不在审前施加影响;(3)媒体的评论仅限于意见范畴,“不能追求耸人听闻的情节,不带有民意审判的意味”;(4)与上级司法和纪检部门保持联系,寻求支持,以保障监督的恰当分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