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安徽籍民工秦桂金在朋友的介绍下到同乡李广连承包的徐州铜山中学附近一建筑工地施工,20069128许,秦桂金被其他工人凿石时飞起的石子击伤左眼,当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当日,双方达成协议,内容为:“一、秦桂金在住院期间的所有治疗费由李广连承担。二、秦桂金在医院住院期间的工资照发、补齐。三、李广连一次性支付给秦桂金出院后期的养伤及后期治疗费用2000元,李广连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四、秦桂金自出院之日起,以后出现任何伤痛及治疗费用均由秦桂金自己承担、自付,与李广连无任何关系”。 秦桂金出院后,李广连又另付其700元。200732,秦桂金的左眼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在与李广连协商赔偿未果后,秦桂金向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提起了赔偿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然达成协议,但原告当时对自己的病情并不完全了解,现原告被评为八级伤残,已构成重大误解,故双方所签协议应予撤销,遂判决李广连赔偿秦桂金医疗费、误工费等计四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