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年代后青年“法商”问题值得重视
作者:孙国庭 发布时间:2007-09-11 浏览次数:1360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初,家住淮安市楚州区的被告人马某(未成年人,17周岁)与家住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居民徐某(另案处理)同在一迪厅跳舞发生矛盾后,马某与同在该舞厅跳舞的朋友将徐某带至一小巷内进行了殴打。徐某怀恨在心,遂纠集同在迪厅跳舞的被告人梁大朋、葛从兵、陈金洋等8人寻找对方欲行报复。当梁大朋等人行至环城马路与闻讯持刀骑摩托车赶至现场的被告人马某等人相遇。被告人梁大朋、葛从兵等人遂各自在附近寻找工具伺机殴打。当被告人马某持刀砍向被告人陈金洋时,梁大朋用木棍击打马某头部,被告人陈金洋乘机夺下马某手中的砍刀。殴打过程中,几被告人用竹杆、木棍、裤带、拖鞋等物分别对马某等人实施殴打,致马某全身多处受伤。
楚州法院认定,被告人梁大朋、葛从兵、陈金洋等人出于争强斗狠、称霸一方的目的,结伙持械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己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认罪态度和未成年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人梁大朋、陈金洋等5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葛从兵、张超等4人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张永光等11人有期徒刑二年或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根据法庭对6名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成长及家庭情况的调查, 6被告人均因缺乏学习兴趣,学习成绩差,在小学毕业或初中毕业辍学在家后迷恋于网吧、舞厅等娱乐场所,并与有不良习性者交往较多。6被告人的监护人或疏于管教,与被告人接触、沟通较少,或管教力度不够、方式不当,失之简单、粗暴。其他成年案犯也时时出入网吧、舞厅,并受种种社会不良习气污染,平日拉帮结派,姿意斗狠显威。更令人深思的是,为了尽可能的提高法律教育效果,法官虽然耐心细致地引导了未成人的监护人当庭对其儿子进行批评教育,但绝大部分监护人仍一脸忙然,无话可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