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淮安楚州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梁大朋等20名在公开场所手持刀棍争强斗狠的被告人因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等不同刑罚。令人警醒的是,参与聚众斗殴的20名案犯均为80年代后青年,年龄最大的被告人梁大朋19803月出生,年龄最小的周某19904月出生。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68月初,家住淮安市楚州区的被告人马某(未成年人,17周岁)与家住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居民徐某(另案处理)同在一迪厅跳舞发生矛盾后,马某与同在该舞厅跳舞的朋友将徐某带至一小巷内进行了殴打。徐某怀恨在心,遂纠集同在迪厅跳舞的被告人梁大朋、葛从兵、陈金洋等8人寻找对方欲行报复。当梁大朋等人行至环城马路与闻讯持刀骑摩托车赶至现场的被告人马某等人相遇。被告人梁大朋、葛从兵等人遂各自在附近寻找工具伺机殴打。当被告人马某持刀砍向被告人陈金洋时,梁大朋用木棍击打马某头部,被告人陈金洋乘机夺下马某手中的砍刀。殴打过程中,几被告人用竹杆、木棍、裤带、拖鞋等物分别对马某等人实施殴打,致马某全身多处受伤。2006820日晚,寇某(另案处理)等人被人持棍打伤后,怀疑系淮安市经济开发区个别居民所为,在当晚欲寻对方报复未果。次日下午,寇某等3人与被告人杨杰、王威等6人在一游戏室内纠集后,各自筹集钱款,并由被告人杨、王二人骑摩托车到市场上购买了数把砍刀。同时,被告人周某(未成年人,17)6人亦在迪厅附近一网吧内纠集后携带铁棍到迪厅附近与寇某等人汇合,侍机对从迪厅跳舞出来的被告人陈金洋等3人实施殴打。当日晚10许,当陈金洋等人从舞厅出来后,被告人孙泉即持刀上前挥砍,其他被告人或用刀砍或用铁棍击打或用砖头砸打等方式对被告人陈金洋等人实施了殴打,致一人轻轻伤,二人轻微伤。案发后,梁大朋等14名被告人投案自首,4名被告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分子。

楚州法院认定,被告人梁大朋、葛从兵、陈金洋等人出于争强斗狠、称霸一方的目的,结伙持械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己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认罪态度和未成年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人梁大朋、陈金洋等5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葛从兵、张超等4人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张永光等11人有期徒刑二年或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根据法庭对6名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成长及家庭情况的调查, 6被告人均因缺乏学习兴趣,学习成绩差,在小学毕业或初中毕业辍学在家后迷恋于网吧、舞厅等娱乐场所,并与有不良习性者交往较多。6被告人的监护人或疏于管教,与被告人接触、沟通较少,或管教力度不够、方式不当,失之简单、粗暴。其他成年案犯也时时出入网吧、舞厅,并受种种社会不良习气污染,平日拉帮结派,姿意斗狠显威。更令人深思的是,为了尽可能的提高法律教育效果,法官虽然耐心细致地引导了未成人的监护人当庭对其儿子进行批评教育,但绝大部分监护人仍一脸忙然,无话可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