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不仅对当事人形成压力,有利于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而且使案件能及时审结,债权人的债权及时得到实现;即使调解不成,也避免了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财产保全措施种类较多,但对当事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保全,最便于案件判决后的执行,笔者在此仅就保全当事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问题谈几点体会。

第一  采取保全措施前的准备

一、严格审查当事人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申请。民事诉讼是权利义务对立双方的博弈,人民法院应居中裁判,采取保全措施是对当事人财产的暂时限制,人民法院应尽可能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不仅可以避免对方当事人不必要的怀疑,也能避免人民法院以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方胜诉,而由人民法院赔偿被申请方客观上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尴尬局面。为了防止申请人败诉后无力赔偿或逃避赔偿因保全错造成对方的损失,人民法院在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时应对其提供的担保严格审查,必要时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措施。笔者已数次遇到当事人提供虚假担保和故意提供无效担保的例子,如有的当事人提供其本人的财产权属证书作为担保的财产,而实际上这些财产有的事实上已转让或已抵押,甚至在其他案件已作为担保财产;还有的当事人提供第三人的身份证件、财产权属证书以及载有第三人名字的担保书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而要求申请人提供第三人亲自到法院办理担保手续时,当事人不能提供,甚至不再申请保全。如果不严格审查当事人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就为以后案件的审理埋下了隐患。

二、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在很多案件中,债权人是探听到债务人银行账户上有存款时才匆忙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根据《民诉法》第九十三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故在当事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符合规定的及时做出裁定,及时到被申请人存款的金融机构执行,即使采取保全措施时被申请人的存款已转移,也应要求金融机构填写相应回执。这样既可以及时、最大限度的控制对方的财产,也可以避免使申请人认为系法院的原因其实现不了债权。在司法实践中,曾出现申请人对人民法院未即时采取保全措施最后未实现债权而提出国家赔偿的案件。

三、熟练掌握法律、司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 保全当事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掌握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司法解释。只有熟练掌握相关规定才能正确、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采取必要的手段,在与一些金融机构的无理要求进行交涉时,才能有理有据(必要时可以随身携带有关规定)。比如一些金融机构以内部管理制度为由,要求法院执行人员找金融机构负责人签字,为防止一些金融机构人员趁执行人员去办理签字手续而转移被申请人存款,执行人员完全可以依有关规定予以拒绝。在采取查询、冻结措施之前,确定要冻结的款项的性质,对一些特殊款项是不能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通知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将工会经费是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但是有关企业利用上述款项账户用以规避债务时,执行人员在查询上述帐户被另作他用,应是另作别论了。

此外,保全当事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掌握一定的会计常识,以便在金融机构查阅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账簿、有关对账单等资料(含电脑储存资料)时,看得懂,有鉴别金融机构是否如实提供的能力,有针对性抄录,复制。

四、充分挖掘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线索。为了能取得理想的保全效果,在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法院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双方业务往来过程中对方使用以及申请人掌握的对方使用的帐户、帐号,在申请人无法提供或提供较少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到人民银行查询(各地规定不一,有的地方被申请人所有银行开户均在人民银行备案,有的地方只对基本存款帐户备案,有的地方均无备案),通过上述方式掌握的线索不多时,可以到工商部门寻找线索,在验资登记及年检报告当中一般有所体现。如果仍不能查到的话,可以根据被申请人年检时的申请报告去这一线索去查。因为企业在年检前应请有关审计部门对其资产债务进行审计,在审计时,正常要审计被申请人的流动资金,流动资金数额根据是银行对帐单,从银行对帐单便可得知企业的开户信息。

第二   保全当事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时的注意事项

一、在掌握被申请人的银行开户后,应及时到金融机构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如多头开户,要根据情况仔细分析其在哪个金融机构存款的可能性较大(一般为基本存款帐户或被申请人最近仍使用的帐户,但要结合具体情况)。首先到该金融机构查询,在查询时间的安排上,最好能在短时间内将被申请人在多个有开户的银行查询完毕,以免部分金融机构通知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将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转移。

二、采取保全措施时注意工作方式方法    在金融机构查询过程中,首先向柜台询问具体负责接待人员是否在,在确认经办人后,再将有关协助查询通知书提供,(由于金融机构与存款人在一定程度的利益关系,部分金融机构对于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存款人的存款消极配合,甚至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对于经办人拿到协助通知后,没有办理查询手续而去打电话时,要及时告知其不准通知被执行人及告知的法律后果。经办人查询时,法院工作人员应时刻关注其一举一动,因为一般人在作弊时是不可避免要紧张的,在法院工作人员一刻不停的盯视下,一般会打消作弊的念头,即使作弊,也会流露异常表情。执行人员若只是在一旁坐等金融机构提供结果,会造成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从容作弊。如果金融机构经办人一开始就很消极,查询时间较长,流露紧张表情,且查询结果是被执行人存款数额很少时,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提供被执行人数当天往来帐目明细,发现有大额款项转移,可以要求提供有关凭证。根据笔者多年经验,部分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往往通过拖延时间通知被执行人立刻办理相应的转款手续送交金融机构,以应付法院的查询,个别时候,以至于个别时候金融机构将有关凭证最后被迫出示时,凭证上加盖的印鉴还未晾干。所以法院执行人员应不时督促,必要时在查询通知上注明提交查询通知给金融机构的时间,或找金融机构负责人进行交涉。

三、执行人员间密切配合  在办理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时,应仔细填写有关法律文书,必要时提前准备,因为往往金融机构消极配合时,执行人员注意力过度集中在与金融机构的交涉,填写协助冻结通知书容易出现差错,尤其是冻结截止日期出现差错,所以相关法律文书可由另一执行人员复查后再送达金融机构。法院工作人员间的配合十分重要,必要时分工协作。比如其中一人观察金融机构经办人员的查询工作,另一人可观察其他工作人员的举动是否存在异常,对匆忙赶到金融机构办理银行票据业务的人员也应加以关注,以便随时采取措施。

第三   保全当事人在金融机构存款后及时通知被申请人

《民诉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保全其在金融机构存款往往对人民法院的工作不理解,如法院未及时通知其相关情况,有的被申请人会产生对人民法院的不信任,有的甚至借机申诉上访,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动。

以上为笔者多年来到金融机构办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几点体会,积累的一些经验,当然如果要取得好的保全效果,法院承办人的责任心,还是第一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