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以协议方式离婚,且该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又复婚,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目前在审判实务中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事实上已经离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另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协议离婚后又复婚,双方现实存在的婚姻关系使之前的离婚协议变得毫无意义,该协议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自动失效。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协议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夫妻离婚这一条件的成就,否则该离婚协议不生法律效力。如果离婚协议加盖婚姻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则表明婚姻登记主管机关对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这一事实与协议内容的确认,该离婚协议因其所附条件的成就而产生法律效力。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双方之后的复婚行为对离婚协议效力的影响。我们认为复婚行为对离婚协议中财产方面和人身方面的影响是不同的,这个问题应该分成两个方面进行讨论。离婚协议生效后,该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和一般的合同无异,应当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确定财产的归属,即使双方以后再复婚,这些财产也应当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不能因为复婚行为使这些权属明确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知双方的复婚行为对生效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方面的约定并无影响。而对于生效的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等人身方面的内容,双方的复婚行为使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抚养费支付多少、探望权如何行使等问题自然变得毫无意义,所以,双方的复婚行为使生效的离婚协议中有关人身方面的约定自然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