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退休职工被原工作单位有偿续聘,后在劳动中不慎轧断手臂,最终向单位索赔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914,被告某棉业公司一审被判赔偿原告蒋某因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假肢费等损失250784元。

蒋某原系棉业公司的职工,200411月退休,退休后被公司续聘,继续从事退休前的工作。200612月,因天气潮,湿度高,蒋某操作的皮清机产生护绒,蒋某在机器工作状态下清理护绒,其右手不慎被卷入机器里损伤,后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蒋某右手部毁损伤,并行清创整修术。经鉴定,蒋某右手缺失,构成五级伤残。庭审中,棉业公司辩称,蒋某发生事故是事实,但该事故是因蒋某严重违规操作引起,蒋某操作不当,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30%的责任,且要求按工伤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受雇于棉业公司后,在工作期间发生右手部毁损伤的事故,造成五级伤残,作为雇主的棉业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棉业公司称蒋某有重大过错,因无证据证实,该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对于棉业公司要求按工伤处理的辩解,法院认为,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劳动。因此,蒋某受伤后造成退休金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棉业公司应比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其与工伤赔偿并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