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作者:刘杉林 发布时间:2007-09-14 浏览次数:1441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依法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得到偿还的权利。这一法定权利充分保护了承包人的权益,作为承包人必须充分加以使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一、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依据来自法定和约定两个方面。
1、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它是合同法在建设工程合同制度中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2、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协议约定。
目前,建设部门普遍采用的是9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在该示范文本第二节“通用条款”33.4中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仍不支付的,承包工程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价款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协议约定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约定依据。
二、优先受偿权行使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从这一规定中可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仅优先于一般债权,而且优先于抵押权,这对承包人来说是很有利的,应当充分加以利用。
2、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是六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计算。”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约定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这六个月是除斥期间,这个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等有关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在这六个月内如果不行使优先权则优先权丧失。
3、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使用范围
根据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三条:“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给工作人员的报酬,材料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工程款范围,一是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出的工作人员报酬(包括已经支出和未支出但应当支出的部分),二是承包人支付的材料款及支出费用(包括为发包方垫付的费用,总承包中的勘查,设计费用)。而发包方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不在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之内,应以一般债权论.
4、工程性质必须属于可以折价,拍卖范围
依据法律规定或工程性质不能产生收益的公有物不可以折价,拍卖,如城市公共绿化,市政工程等.单独的装饰装修工程或者设备安装也不宜折价,拍卖.因为此时的辅助工程与主体工程在性质上不可分割。
5、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消费者作为商品房买受人的权利
根据最高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即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可对抗消费者的房屋所有权,但是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购房人必须是符合《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消费者;其二是购房人必须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才能不对抗消费者的房屋所有权,否则承包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综上,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要高于抵押权,是对抵押权效力的一种限制,目的在于保护承包人的权利,使广大工人在付出劳动之后,能够最大限度的得到回报。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诞生体现了法制的进步,体现法律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