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无法定情形不得撤销
作者:朱红雷 发布时间:2007-09-17 浏览次数:1655
2000年,李某经人介绍与周某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初,李某在被确认为肝癌晚期后,将自己七年前存入银行的1400美元存单、身份证和私章交给周某,托其把钱取出后用于治病,因李某遗忘密码,周某未取出钱。同年5月28日,李某又给周某立下字据:称无论其生死,1400美元都归周某所有,其子女无权过问。
因李某子女不同意将1400美元赠送给周某,李某遂于
针对这1400美元,周某与李某子女发生了争执,双方经协商未果后,周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某生前赠送给自己1400美元的合同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李某于
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某把1400美元赠与周某后,又在子女陪同下进行挂失、立遗嘱的行为能否产生撤销原赠与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李某与周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并没有被合法撤销,该1400美元应归受赠人周某所有。李某申请挂失存单和立遗嘱之前,其与周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已得到履行,无法定理由,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李某后来的挂失和立遗嘱行为,不能确认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具有撤销原赠与合同的效力。同时,本案中的遗嘱形式也不符合法定要件,无效遗嘱不能对抗原来的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赠与合同达成合意后合同即宣告成立。赠与合同履行后,无法定情形不得撤销赠与,赠与人事后就赠与标的物进行的有违原赠与合同目的的行为,并不能撤销原来的赠与合同。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