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帝王条款”之称,得到各国民法的确认。在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过程中,各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个问题:当现行法律虽有具体规定,而适用该具体规定所获结果违反社会公正时,法院可否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学界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否定说,该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只有补充法律漏洞的作用,没有修正制定法的机能,当出现两者适用上的冲突时,仍应严格适用具体民法规范。

第二种观点是肯定说,该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人类最高理想的体现,如果法律规定与最高理想不合,则应排除法律规定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种观点是有限肯定说,该说认为在现行法虽有具体规定,而适用该具体规定所获结果违反社会公正时,法院可以不适用该具体现定而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但在这种情形,应报经最高法院接准。

在上述三种观点中,笔者比较赞同肯定说。因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于具体民法规范,并非仅有立法价值宣誓的意义,也不是只有在具体民法规范缺失的情况下才能发挥补充作用的条款。恰恰相反,民法基本原则反映了立法的根本目的,从整体上约束和规范着整个民法典,而其他规定不过是落实法律目的之手段。所以,这两类规定在位阶上具有上下从属关系,具体规定须服从于基本原则,后者具有更高的效力,其所体现的价值的根本性决定了其上位阶的地位。在通常情况下,具体规范能与立法的根本目的保持一致,但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由于案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规范的具体适用与根本立法目的的相背离。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回到立法的根本考虑和目的上来,撇开不适当的具体规定,直接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