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2005125,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收到某公司赠送的五台方正笔记本电脑,发现型号E400的电脑被错发为颐和E150-230型,遂委托盐城市亭湖区众通快运服务有限公司运回厂方调换。联通公司经办人在众通快运公司经办人提供的一份空白“天天快?”递运单的发件人签名处签了姓名。该运单正面发件人签名处上方注有“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阅读并接受背面的契约条款”。而该运单背面契约条款第4条规定:“遗失、损坏、延误和被盗未保价的快件,赔偿最高金额为200元人民币。凡申报价值超过200元人民币的快件,本公司将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申报价值增收5%的保价费,并以实际收费时认定的申报价值的实际损失酌情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其保价额。”联通公司经办托运事宜签订运单时并未申报托运物品的价值,亦未交纳保价费。其后,该批货物在运输中遗失,双方当事人为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联通公司遂诉至亭湖区人民法院。

联通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电脑价款25500元和快件费34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众通快运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众通公司是受天天快递公司委托收取原告货物及相关费用,根据递运单上的契约条款约定,应由天天快递公司依约向原告赔偿200元。另外,不能认定被告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