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拒不认罪 法院依证据定罪量刑
作者:马萦 发布时间:2007-09-18 浏览次数:1496
本网徐州讯:被告人赵某抢劫犯罪后拒不承认,日前,被铜山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当日携带板手、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铜山县柳新镇移动公司新基站内盗窃空调外机。当被告人赵某将该基站院内空调外机卸下拆散欲盗走时,被移动公司人员发现报警。铜山县公安局柳新派出所民警、联防队员及移动公司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对其抓捕。被告人赵某手持砖块对保安队员及移动公司人员进行威胁,抗拒抓捕。
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经查认为,移动公司工作人员及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被告人赵某闻讯逃跑,后被抓获。作案现场并未发现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及其他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赵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与经当庭质证的上述证据相吻合。被告人赵某在盗窃公共财物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