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作者:刘金平 发布时间:2007-09-18 浏览次数:1876
司法救助工作对于保障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司法,化解社会矛盾,推进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实践中,司法救助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救助对象范围狭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列举了十三项内容,救助对象绝大部分是属于低收入群体的自然人。对于不属于低收入群体但在诉讼前陷入困难者、诉讼中无能力保护自己合法
权利者,无明确规定。救助案由主要集中在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追索抚育费、赡养费、扶养费“三费”案件。
二,救助方式单一。规定将司法救助方式仅限于减、免、缓诉讼费。对于某些特定的当事人,进行基本法律知识的援助,指导正确诉讼,提高维护权利的能力甚至更为必要。
三,认定“经济困难”的主体不明确。规定没有明确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的出具主体。实践中,由于证明主体不明确,
个别当事人自己凭关系或因有关人员责任心不强而到相关部门随意盖章,司法救助工作有失严肃。
四,缺乏稳定的经费保障。实践运作中,司法救助经费没有相应财政拨款,而是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中提取,势必影响法院其他方面的正常经费开支,制约司法救助的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拓宽救助对象。对不属于低收入群体,但诉讼中出现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和确有经济困难的单位列入救助范围,并给予法院适当的自由决定权。可适用缓收或适当减收诉讼费。若其胜诉,赢得利益超过受诉法院对其减收的那部分诉讼费,可要求其足额补缴。
二,扩大司法救助方式。包括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加强法官的法律释明义务,指导当事人正确诉讼;对涉及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案件,强化执行力度,以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救助法律化。国家应制定专门的《司法救助法》,规范司法救助的条件、范围、形式、程序、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以与现有的法律制度衔接。协调好法院和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确保司法救助工作机制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协调性。
四,完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和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受害人陷入生活困境,应当以国家的名义给受害人一定救济。对生活极度困难或急需医疗救治的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无还款能力,或逃避执行,应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必要的经济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