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被告中国建筑某工程局在原告处施工,并欠原告钢材款17万余元,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认为双方是口头协议,不应适用合同履行地原则,提出管辖权异议。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裁定,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该案移送被告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间,被告中国建筑某工程局在承建205国道新沂沭河桥工程时在原告处购买钢材,双方经熟人介绍,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后经双方对帐,被告共欠原告钢材款175438.99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20075月,原告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被告中国建筑某工程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管辖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口头购销合同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应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法院依法做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