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而诉至法院的,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死亡赔偿金不在赔偿范围。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受害人家属依据《民法通则》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死亡赔偿金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日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医疗事故侵权赔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死亡赔偿金诉讼请求。

20063201850分左右,原告王某的母亲在被告南通市某医院老干部病区住院期间突发脑出血。被告的值班医生在初步诊断为脑出血的情况下,医嘱对病人进行CT检查。然而,由于医院布局原因,CT检查室在与住院部相距数百米的门诊部,且必须从市政道路通行。在没有医护人员陪护的情况下,病人家属和护工用担架车将病人推至CT检查室。CT检查显示病人为蛛网膜下腔出血,但医方仍然让病人家属将病人推回住院部病房。由于来回颠簸延误了抢救、加剧了病情,再加之回到病房后,会诊不够及时,32113点病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20064月,根据王某的申请,南通市卫生局委托南通市医学会对该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便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1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原告认为,非医疗事故赔偿应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判定侵权过错、确定赔偿范围,上述司法解释第18条、第29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所以被告应予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本案案情,可以认定被告存在医疗过错,并酌情认定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和病人自身脑出血疾病各占病人死亡的原因力的20%和80%。但对于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赔偿项目属于物质损害赔偿。本案医疗事故争议引发纠纷,已经被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即本案中被告的医疗过错尚未达到医疗事故的过错程度。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物质损害赔偿中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个项目。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同为医疗过错责任,过错大的医疗事故中,医方尚无需赔付患方死亡赔偿金,过错相对小的非医疗事故中,医方更无需承担患方死亡赔偿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在合理的限度之内,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