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疗事故侵权赔偿 死亡赔偿金不予赔付
作者:孙秋建 发布时间:2007-09-19 浏览次数:1402
本网南通讯: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而诉至法院的,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死亡赔偿金不在赔偿范围。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受害人家属依据《民法通则》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死亡赔偿金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日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医疗事故侵权赔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死亡赔偿金诉讼请求。
2006年4月,根据王某的申请,南通市卫生局委托南通市医学会对该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便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1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原告认为,非医疗事故赔偿应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判定侵权过错、确定赔偿范围,上述司法解释第18条、第29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所以被告应予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本案案情,可以认定被告存在医疗过错,并酌情认定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和病人自身脑出血疾病各占病人死亡的原因力的20%和80%。但对于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赔偿项目属于物质损害赔偿。本案医疗事故争议引发纠纷,已经被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即本案中被告的医疗过错尚未达到医疗事故的过错程度。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物质损害赔偿中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个项目。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同为医疗过错责任,过错大的医疗事故中,医方尚无需赔付患方死亡赔偿金,过错相对小的非医疗事故中,医方更无需承担患方死亡赔偿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在合理的限度之内,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