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庭审调查存在的几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作者:邵海林 发布时间:2007-09-19 浏览次数:1702
近期,丰县法院对1-9月份民商事案件进行评查分析,从庭审笔录中发现,在法庭开庭、调查阶段,在当事人陈述、辩解、举证、质证、认证等方面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法庭开庭阶段的问题:(1)当事人到庭情况记录不详,常见的记录只是按照庭审笔录题头格式提前填好原被告、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并没有注明是否到庭等情况。( 2)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到开庭传票记录不详细。(3)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记载不详。
二是法庭调查阶段的问题:(1)当事人的陈述记录过于简单,特别是对增加、变更了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的、提出反诉的,没有详细记录。(2)对多个当事人质证的记录不详。(3)对证据的记录省略过多,对证据的出处、时间、地点名称、所要证明的内容记录不详,是当庭举证还是庭前提供的证据,是否超过举证期限没有说明。(4)、庭审笔录中没有显示确认的证据是否经过评议。常见的记录只是“本庭予以采信”、“本庭予以确认”,意见的形成过程没有显示。
三是忽视认证的问题突出。从审理笔录上看,部分案件的审理笔录仅仅限于举证?质证、或质证?举证反复循环的简单模式,重要认证活动有的被审判人员忽略,使双方当事人对所举出的证据得不到审判人员应有的说理认证,导致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完毕后一知半解,没有起到举证、质证、认证的应有作用和效果。
四是争议事实“焦点不明确”。从审理笔录来看,部分审判人员对庭审的事实,即相同点或不同点未进行归纳要点,争议的焦点不明确。导致是非曲直责任难明,既浪费了庭审的司法资源,也直接影响了审判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司法形象,达不到举证、质证审理活动的应有效果。
五是审判人员、书记人员间庭审的配合不默契。从评查的庭审笔录上看,审判人员和书记员虽对审理程序有一定的配合、协调能力,但有些地方记录不符合庭审规定,如证人出庭作证,应当交待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从抽查的案件看,案件几个证人几乎没有这一交待,且对证人陈述事实完毕后,也未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进行合理合法的认证说理、析理过程。
审判笔录是以文字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如果庭审记录流于形式,笔录出现疏漏和错误,必然导致实体处理上的错误,因此应引起审判人员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