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2007919,睢宁县人民法院就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原告王云要求第三人返还其保管的女儿抚恤金,被法院判决驳回。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判决抚恤金归第三人保管。

原告王云系死者刘建华丈夫,刘晨父亲。200512月,刘建华因工死亡,其亲属获得赔偿款221500元。王云与刘建华母亲王贵云在赔偿款的使用和分配上互相不信任。2006223,在睢宁县魏集镇白湖村支部书记夏春洲等人调解下,原告王云与王贵云达成“王云和已故刘建华家庭抚恤金分配的协议”。该协议约定:“一、原抚恤金王桂云55000元,王云60000元,孩子刘晨89000元。二、孩子抚恤金每年一次性提取抚养费2500元,特殊情况例外。剩余部分存在夏春洲户上。由抚养人找夏书记提取,随着孩子年龄增长的所需经费再定。另外,领取刘晨抚养费必须王家和刘家到场方可领取……”王云、王贵云均在协议上签名。协议签订后,刘晨分得的89000元交由被告夏春洲保管。按照协议约定,原告王云于2006314已经支取刘晨抚养费2500元,余款保存于被告夏春洲处。2006913,原告王云携刘晨改嫁异地无子女的孙某为妻,双方尚未生育子女。后王云因要支取刘晨全部抚养费未果,遂诉讼。

睢宁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云与王贵云因在刘晨抚恤金的使用上互不信任而达成的“抚恤金分配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协议各方均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该协议的性质应是监督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协议,而不是原告刘云直接委托被告夏春洲代为保管刘晨抚恤金的保管合同。原告王云与王贵云订立“抚恤金分配的协议”是基于互相不信任,更是为了保护原告刘晨的合法利益,民法上设立监护制度的立法本义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所承担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职责,仅仅是诸多职责中的重要一项,既是权力更是义务,原告王云与王贵云订立的协议从根本上保证了属于原告刘晨的抚恤金每一分都能真正地用到刘晨身上,能更有效地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而且协议的实际履行并没有妨碍原告王云行使监护人的职责。因此,在没有新证据证明该协议的履行会损及被监护人利益的前提下,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综合考虑目前原告刘晨的年龄智力状况和原告王云的生活环境等因素,应支持该协议。睢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