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2007919,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这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该县乃至徐州地区近年来少有的影响恶劣的案件。睢宁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从构建法治、平安、和谐睢宁和服务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最高法院“打黑除恶”审判工作会议精神,迅速组成合议庭,坚持从严、从快审理和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5月至20064月间,被告人王磊在睢宁县境内,纠集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及无业人员,形成以被告人王磊为首,以被告人沈海峰、朱彩磊、李永辉、庆优辉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李腾、胡聪及犯罪嫌疑人庄奎、鲍书才、吴光明(此三人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成员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盘踞客运市场,非法组客,向乘客及车主强索钱财,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并将非法所得用于该组织的活动。同时该组织统一保管砍刀、木棍等作案工具,在睢宁县境内有组织地进行聚众斗殴9起、寻衅滋事10起、多次插手民间纠纷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非法组客”市场(南通线)形成非法控制,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在睢宁县城区造成重大影响。

睢宁县检察院于2007410,指控被告人王磊等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沈海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朱彩磊、庆优辉、李永辉、李腾、胡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磊等7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性质恶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做出了被告人王磊等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13年等不同刑期。被告人王磊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被依法追缴,供其犯罪使用的工具被没收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