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是指父或母对与不在身边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实施联系、了解和增加感情因素的所享有的权利或者情感利益。在执行实践中,因为人们对探视权的理解不同,在不同地区,执行方式也不同,出现了不同的执行状态和结果。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后,只要被执行人不协助或拒绝探视的,案件将反复地执行,执行人员不厌其烦地做被执行人的工作,不断采取执行措施,何时结案,得看探视行为是否顺利进行,案件处于不稳定状态,给法院也增加了工作量,阻挠了执行工作。

二、当事人申请执行后,只要实施了一次探视行为便视为结案,下次探视受理后继续申请执行。这样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增加了诉讼成本,不利于便利当事人和节约诉讼资源。

三、对拒不协助或妨碍探视的被执行人予以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有些被执行人迫于法律的威严,在法院即将对其制裁时,履行了协助探视的义务,并保证今后再不妨碍探视,案件符合结案条件,因此可以报结。但有些执行案件双方积怨较深,为争夺小孩已大打出手或运用了各种手段,争得孩子后,誓死不让对方接触,到处藏匿小孩,这就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在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但之后往往仍不能达到探视的目的,案件只有中止,但矛盾未解决。

四、对判决探视过于频繁或子女不愿接触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的,如果一味按照判决执行,不仅给履行义务一方增加了负担,也伤害了子女的感情,达不到亲情关爱的目的和良好的案件效果,只有采取再审改判或中止探视的执行才较为合理。

形成以上四点探视权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它涉及到结案的标准、判决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及执行人员的执行艺术、技巧等方面的问题。

探视权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对策:

一、要以说服、疏导等思想教育工作为主要手段。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其目的是使权利人实现其依法享有的探视权。在此类案件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一般会对探视的方式、时间等作出合理安排,不存在无力执行的问题。其之所以需要执行,往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存在思想障碍,不愿意履行协助义务,甚至阻碍权利人行使探视权所致。其中既有情感的、非理性的因素,又有当事人不懂法或法制观念不强的原因。同时,此类案件还会涉及到第三方,如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执行人员所采用的执行方法、手段妥善与否,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有着重大影响。如简单地运用强制手段,则往往不利于事情的顺利解决,可能使被执行人产生更大的抵触情绪,也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压力,不利于其健康成长。针对以上情况,执行人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方面,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使被执行人认识到协助权利人实现探视权是其一项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则要从排除思想障碍入手,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工作。对权利人也应进行思想教育工作。要求其不要有刺激对方的言行;在探视子女时,不要对子女灌输对方对离婚负有责任或不利于对方抚育子女的言词等。否则更增加探视权执行的难度。

二、坚持意思自治原则。探视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能,既要考虑探视权人的意志自由,更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意志自由,对于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其不能完全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志,需要负责抚养教育的监护方给予正确的教育保护,以保障探视权人的探视质量。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监护人履行了正确的指导和保护后,仍不愿接受探视权人的探视的,应综合多方面考虑因素,尽量尊重未成人的意志。

三、借助非司法力量。切实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借鉴国外一些做法,当探视权受阻时,由社会义工出面进行监督协助,这样在探视权的行使过程中,可以适当避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结合我国实际,可以考虑让未成人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并发挥居委会、村委员、妇联、和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的作用,让一些非司法力量介入,既可以消除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负面影响,还可以避免法院陷入无休止执行的困境,让探视权得到真正的保障。

四、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注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探视权纠纷之所以成讼,说明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没有完全化解。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要把握好当事人的思想脉络,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夫妻之间不可避免存在着各种矛盾,离婚是一种消除婚姻痛苦的重要途径,正确对待离婚这一正常的社会现象,以减少因矛盾化解不了而产生的探视权纠纷。

五、把阻碍探视与变更抚养相挂钩。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探视权受阻,当事人一般只能起诉要求确认探视权,而不能据此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因此有人提出,可以在法律上将探视权受阻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诉讼理由。但此提议也值得商榷,因为法院在判决抚养权的时候,必须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母一方的探视权受阻,并不必然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可以将探视权受阻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之一,但不能成为必然的变更原因,还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采取执行方案。

总而言之,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不同的符合实际的执行方案,才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稳定和纠纷的解决,使执行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