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官见官”体现司法尊重?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法治意义
作者:陈黎笋 发布时间:2007-09-21 浏览次数:1694
本网盐城讯:从“民告官不见官”到“告官见官”的转变,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法律和对行政相对人的基本尊重,彰显了法治建设的进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人人知晓,然而在实践中,却似乎较难执行。曾经许多行政机关为了维护自身的面子、形象,而将行政相对人称之为“刁民”,拒绝出庭应诉,甚至不予答辩、不履行生效裁判,有的即便出庭也是安排某个工作人员应付了事,被告位置总是难见行政机关负责人踪影。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从被迫被动逐渐转变为自觉自愿,一方面提高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树立了司法权威,另一方面则为老百姓提供了一次官与民在法庭上的“平等对话”,而这种“平起平坐”在实践中对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化解官民矛盾却有着奇效。因此相关法律应当明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相关部门能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的考核落实。与此同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为了出庭而出庭,而应为了解决争议、化解纷争的目的,积极出动出庭。
相信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有一天“告官见官”将不再是一个话题,而成为一项常态工作,实现“一把手”出庭应诉率达到100%,让老百姓能实实在在地体会到法律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