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撞人岂能白撞 28年的“古董法规”已成历史
作者:刘军 发布时间:2007-09-24 浏览次数:1388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于
该《条例》明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条例》规定,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火车撞人是不是白撞?”这个疑问随着社会发展的加快、生活水平的提高,被更多的人提出来。
2007年1月,山东青岛一位10岁的小姑娘因穿越无人值守的铁道口被火车撞死后,获得了600元赔偿,这是女童父母经过争取,才在原有的300元标准上给予的特殊照顾。
沈阳列车事故中,死者家属始终难以理解:“养的牛还卖个千八百元,这爷孙俩加一块,咋还不如头牛值钱?”
近年来,各地发生了多起火车撞死人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而当地铁路部门大多仍旧拿出28年前国务院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照章处置。火车轮下,一条人命只值一百多元、几百元,对此,民众意见极大。28年前的陈规不仅内容失去合理性,形式也失去合法性,已经不起现代法治的推敲,其也许符合“铁老大”的“理”,但它绝对不符合社会大众的“理”和公平正义的要求。
沿用“古董法规”处理现在的事情令社会困惑,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更易成为社会矛盾的导火线。
此次国务院颁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彰显人性化立法,以人为本的宗旨。
“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