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于627的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上通过,自200791日起施行。将从今年9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该《条例》明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条例》规定,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火车撞人是不是白撞?”这个疑问随着社会发展的加快、生活水平的提高,被更多的人提出来。

20071月,山东青岛一位10岁的小姑娘因穿越无人值守的铁道口被火车撞死后,获得了600元赔偿,这是女童父母经过争取,才在原有的300元标准上给予的特殊照顾。

2005425,沈阳一名两周岁小孩爬过破损的护路铁丝网,走上铁路路基,当70岁的爷爷追上孙子时,一列呼啸而过的火车带走了祖孙俩的性命。沈阳铁路局依据《暂行规定》和我国《铁路法》,予以一次性结案:补助死者家属人民币共计600元(每人300元)。

沈阳列车事故中,死者家属始终难以理解:“养的牛还卖个千八百元,这爷孙俩加一块,咋还不如头牛值钱?”

近年来,各地发生了多起火车撞死人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而当地铁路部门大多仍旧拿出28年前国务院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照章处置。火车轮下,一条人命只值一百多元、几百元,对此,民众意见极大。28年前的陈规不仅内容失去合理性,形式也失去合法性,已经不起现代法治的推敲,其也许符合“铁老大”的“理”,但它绝对不符合社会大众的“理”和公平正义的要求。

沿用“古董法规”处理现在的事情令社会困惑,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更易成为社会矛盾的导火线。

此次国务院颁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彰显人性化立法,以人为本的宗旨。

“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