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三大诉讼法,惟独在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设立简易程序,这无疑是我国行政诉讼程序的一大缺陷,不利于我国法制的规范和统一。笔者以为,我国行政诉讼法也应设立简易程序。

首先,设立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效率。根据不同案件的实际需要,合理地分配审判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已经成为当前世界各国审判实践追求的目标。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不但可以进一步降低诉讼成本,使审判资源得到更趋合理的配置,而且有利于审判机关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审判那些社会影响较大、案情较疑难复杂的行政案件,有助于提高这些案件的办案质量。同时,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审判的透明度和审判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不论难易,审理行政案件一律适用合议制已很难适应审判效率的要求。因此,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行政案件,不失为提高行政诉讼效率的一种有效途径。

其次,从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的规定看,行政处罚依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了简易、听证和一般三种程序。既然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程序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那么,对不服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也应有与其相对应的程序,即也应有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分。如果对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到了诉讼阶段却千篇一律地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将不利于行政诉讼规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是重大、复杂的。也就是说,实践中既有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也存在着大量简易的行政案件,如果不顾及案件的难易程度、影响大小等,对所有的案件均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是很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的,如发生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极有可能使矛盾激化。因此,设立行政简易程序,对于当事人及时提起行政诉讼是便利的,而且能够及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行政诉讼也应设立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