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警驻庭情况下司法警察大队领导的职能作用
作者:保建军 发布时间:2007-09-26 浏览次数:1637
一、司法警察的性质、职能、作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序列中的一个独立的警种,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准军事化性质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司法警察肩负着值庭、押解、传唤、送达、拘传、拘留、参与案件的执行、执行死刑等重要职责,其担负的任务具有“急、难、险、重”的特点,在完成任务过程中还具有多重性、危险性、突发性等因素存在,其工作性质、职能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明显不同,具有特殊而鲜明的职业素质和专业特征。虽然司法警察是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法警的工作只是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但是,只有通过司法警察职能的履行,才能,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以司法警察的武装和威慑力为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司法警察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司法警察驻庭的必要性及其存在的问题
1、司法警察驻庭的必要性
一方面,目前大多数法院的人民法庭由于没有派驻法警,法官、书记员在外出执行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时经常遭到当事人的刁难、辱骂、威胁,甚至围攻、殴打;庭审中时常发生当事人、旁听人员相互争吵、辱骂、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辱骂、威胁、扭打审判人员;当事人持刀在法庭自伤、自杀;无关人员擅闯法庭等情况,不仅使审判人员的人格、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审判秩序受到破坏,更严重的是损害了国家、法院的形象。只有通过向法庭派驻司法法警,并依法履行其职能作用,才能有效地防止和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现实执法环境迫切需要向法庭派驻司法警察,以确保法庭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要求设置人民法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是至少要有三名法官,一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司法警察。因此,向法庭派驻司法警察也是法庭自身建设和发展的要求。
2、司法警察驻庭的弊端
司法警察是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法警派驻法庭后,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强制力度;有利于司法警察实践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虽然司法警察驻庭存在上述优点,但也有以下弊端:
(1)法警驻庭后主要工作是协助审判人员完成各项审判工作,在工作中充当配角,法官所办结的案件数及各个量化指标似乎都与法警毫不相干,即使法警工作得很辛苦,因其工作无法量化,工作和成绩得不到体现和肯定,思想上会产生不满情绪,形成自卑、迷茫、厌倦、应付等四种“消极心理”,从而影响到法警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2)驻庭法警平时长期远离集体,不仅使他们无法正常参加法警大队的集体训练。而且还因忙于法庭工作,抽不出时间自己进行法警技能训练和法警业务知识的学习,使驻庭法警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得不到增强和提高,影响到法警队整体素质的提高。
(3)司法警察派驻法庭后,留守警队的警员相对减少。如发生当事人或家属哄闹法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执行法官外出执行受围攻等需法警紧急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时,部分法警因派驻在法庭而不能迅速赶至突发事件现场,仅靠部分留守法警处置,因警队有限的警力被分散而导致法警无法妥善、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影响了法警职责的履行和警务保障的完成。
(4)法警驻庭后,警队的成员分散于各个法庭和法警大队,警员之间的配合、协同行动减少。因法警队在行动时需队员之间相互配合、团结协作才能发挥其战斗力,如队员之间配合默契程度较差,便难以迅速形成合力。因此,法警驻庭后会削弱警队的整体战斗力。
(5)驻庭法警后的工作主要由所在法庭安排,如驻庭管理规定不规范或未严格执行,大队领导与庭长之间又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当法警大队需集中使用警力时,就会出现法警队调不动驻庭法警的情况,不仅使队、庭领导之间产生本不应出现的矛盾,而且会影响到警队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完成。
三、法警驻庭情况下发挥司法警察大队领导职能作用的重要性
1、司法警察大队领导的职能作用
司法警察大队领导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为:组织落实上级司法警察工作条例、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制定司法警察工作和重大警务活动计划,组织警员完成本院的司法警察任务及院领导和上级法警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组织业务培训,完成教育训练任务,提高司法警察的专业技能水平;加强行政管理和全队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
2、法警驻庭情况下发挥司法警察大队领导职能作用的重要性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法警大队的领导负责组织、指挥队员贯彻、实施院领导和上级法警队的命令、指示,他们是司法警察队伍中的指挥员,其在法警大队中处于核心地位,在完成警务工作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警驻庭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为纷繁复杂,法警大队要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高效、强有力的警务保障,以确保审判、执行工作这一中心任务的顺利进行,其领导职能作用的发挥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充分发挥司法警察领导的战斗堡垒作用、行使好其职权,才能有效地化解矛盾,减少和避免上述弊端的出现。否则,不仅不能减少矛盾,还可能出现更多的问题,影响到法警驻庭工作的开展和警队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如何充分发挥法警驻庭情况下司法警察大队领导的职能作用
1、努力提高司法警察大队领导的自身素质
提高领导自身的政治素养、业务技能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领导职能作用的内在条件。“打铁还须自身硬”。如果领导自己思想觉悟低、业务技能差,就不可能要求其队员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技能,也就不可能带领法警队完成各项艰巨任务。因此,要使司法警察领导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就必须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素质。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身修养,端正工作作风。
政治思想觉悟的高低决定每个人的工作态度。只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逐步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树立爱岗敬业意识,培养奉献精神,才能要求并领队员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才能抵御金钱、权利的诱惑,正真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才能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杜绝“冷、横、硬、推”现象的发生。如果法警大队领导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思想败坏,贪图私利,以权谋私,必然会导致队员们思想觉悟低,士气低落,战斗力下降。只有大队领导的政治素养提高了,才能正确行使好其职权和发挥领导的职能作用,警员在其影响和带领下,他们的政治觉悟也才能得到进一步提高。
(2)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熟练掌握业务技能。
法院的主要任务是运用法律审理各类案件。法警大队领导作为法院的一名干警,不仅要加强政治学习,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虽然法警不直接办理案件,但其履行职责必须以法律为指导。法警不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就不能履行好职责。要求警员掌握法律知识,领导必须首先学好法律,逐步提高自身的法学理论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大队领导的职能作用。
熟练掌握法警的专业技能是履行法警职能、完成警务工作的前提条件。大队领导只有加强警务专业技能的学习和训练,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才能发挥领导的职能作用;才能逐步提高法警队的整体专业技能水平;才能率领队员履行法警职能。否则,大队领导专业技能差,必然影响警员对法警技能的掌握和警务工作的完成。
2、司法警察大队领导在法警驻庭情况下职能作用的发挥
(1)加强法警特别是驻庭法警的思想政治工作。
正确把握法警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做好新形势下法警特别是驻庭法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当前法警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问题。要做好驻庭法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立足法警的职能特点,立足当前驻庭法警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注意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警务工作的始终,对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常抓不懈,保证思想政治工作无处不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八荣八耻”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指针,培养法警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帮助驻庭法警端正工作态度,使他们正确认识法警工作的地位、作用,增强他们做好本职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使命感,消除四种“消极心理”,牢固树立服务审判,司法为民的意识。
(2)加强队伍管理,严格纪律要求。
法警派驻法庭后,警员的工作岗位比较分散。因此,必须加强警队的日常管理,严格对队员的要求,才能增强队伍的战斗力,才能有效防止队伍不出问题。否则,平时队伍松散,紧急情况时就拉不出、打不响,严重影响法警职能的履行。大队领导要努力学习和运用科学的管理知识,提高组织管理能力,要做到平时会管理、训练会组织、执行任务会指挥,逐步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四项规则和法院的规章制度,规范法警的警务活动,不能单凭大队领导的经验,以个人意志代替条例、规定。必须坚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纪律,确保各项警务工作的完成。
(3)身先士卒,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法警队的战斗力由人员的数量、质量和装备三个因素构成,其中人的因素是主要的、决定性的。法警队要有凝聚力才有战斗力,在法警驻庭,执行警务的警力减少的情况下,警队更要有凝聚力,以提高其战斗力,才能克服法警驻庭后处突警员减少带来的弊端和警队战斗力的削弱。大队领导的威信是影响凝聚力的一个重要因素。领导的威信不是天生的,而是通过自身的言行逐步形成的。在执行任务时,大队领导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领导的率先垂范就是无声的命令。在艰巨的任务面前,大队领导一定要站在最前沿,以实际行动带领干警勇往直前。这样不仅能树立领导的威信、增强警队的凝聚力,更能促使警员紧随其后,齐心协力,排除险难去完成任务。如大队领导在危险任务面前畏缩不前,队员们就会随其退缩,大队领导不仅不能率领干警完成任务,而且会严重损坏其个人威信,丧失法警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团结同志,从优待警。
司法警察的任务须全体警员协同作战才能完成,单靠个人的力量是不能成功的。司法警察领导要注重在法警队营造团结向上的氛围,搞好警员之间的关系。只有使所有队员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才能确保警务工作的完成。
大队领导不仅要严格要求队员,而且更要关心爱护他们,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队员谋取职务晋升空间和尽可能高的待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解决警员的后顾之忧。领导不仅要在政治上关心法警,也要在生活上关心他们。“士为知已者死”。大队领导要以兄长般的真诚爱警之心去关心、体贴队员,特别是那些远离警队的驻庭法警,要切实把他们的疾苦放在心上,努力为他们多办实事、办好事,让队员们感受到亲人般的关爱、大家庭的温暖,使干警们将感激之情转化为极大的工作热情。通过对警员无微不至的关心、照顾,充分调动每个警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法警队伍的稳定和警务工作的完成。
(5)安排工作因人制宜。
每个队员都各有所长,大队领导在安排警务工作时,要根据各人个性特点,爱好特长,因材施教、因人制宜,科学安排。特别是在安排驻庭法警时,要注意用其所长、避其所短,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对在岗法警进行科学管理,将思想觉悟、专业技能等各方面条件适合驻庭工作的法警派驻到法庭,促进司法警察队伍人员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各类人员各尽其能、各安其位,使各岗位法警的积极性和潜能得到充分发挥。
(6)加强联系与沟通,消除意见和分歧。
驻庭法警主要是在各法庭从事警务工作,难免会与法警队的警务工作产生冲突。为了避免警队与法庭在使用驻庭法警方面的矛盾,使法警工作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审判、执行工作,完成好警务保障任务,司法警察大队领导必须加强与驻庭法警庭室的联系与沟通,增强相互之间的工作了解,协调好警队与法庭在驻庭法警使用方面的关系,以便及时、准确和高效地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减少矛盾和分歧,确保各项警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大队领导除了与驻警法庭沟通外,还须加强与院领导的联系沟通。一方面让领导了解法警队的工作,及时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利于改进。同时也可以获得领导对自己工作的理解、支持与帮助。另一方面,将需解决的问题及时向院领导反映,让其帮助协调法警队与驻警庭室之间存在的问题,消除双方之间存在的矛盾。在沟通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尽量使对方了解并接受你的观点。同时要增强自己的领悟能力,正确理解上级领导的指示意图。否则,不仅达不到目的,还会认为你是在提意见,而对你产生不良看法。
(7)针对驻庭法警难以参加警队集训和进行自我训练,造成专业技能下降的情况,警队领导在每年年初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警队集训和驻庭法警自我训练计划,并督促和检查训练计划的实施。在协调好驻庭法警的工作与训练关系的同时,尤其要关注驻庭法警的参训情况,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3、多方听取意见,不断提高对驻庭法警的管理能力
(1)虚心听取院领导和其他庭室干警的意见和建议。大队领导有时往往难以发现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及时找出法警驻庭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大队领导须经常与院领导和其他干警沟通、交流,帮助自己查找问题,从而及时改正,更好地履行领导的职能作用。
(2)定期召开法警队会议,组织全体队员认真总结分析驻庭法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中的得失,上升到理论高度,并返回到实践中指导实践。可以采取集中讨论或个别交流的方式,虚心听取驻庭警员和其他队员对大队领导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逐步提高领导水平。
(3)积极向上级及其他警队的领导学习。利用法警队开会或相聚的机会,交流法警驻庭管理方面的经验,相互取长补短,进一步提高驻庭法警方面的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