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明知对方没有驾驶证,仍将自己的无牌照摩托车借给他人使用,后借用人驾驶时引发交通事故致使路人受伤,出借人和借用人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出借人及借用人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

  2014年6月14日20时30分,被告杨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市区西门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丹阳门路段,前部左侧与在该路段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未走人行横道)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两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系被告张某所有,未投保交强险,被告杨某向张某借用车辆时,张某知道杨某无驾驶证。

  原告受伤后,于事故当日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共花费医药费3万余元,被告杨某垫付了原告医药费1万余元。原告因颅脑、左胫腓骨受伤被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伤残九级,花费鉴定费4350元。因原被告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事故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由侵权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杨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将横向行走的原告刘某撞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故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依法应予赔偿。因肇事车辆未能依法投保交强险,故对应由交强险部分承担的原告的损失应由两被告负责赔付,对于超出交强险以外的损失部分,应由当事人按其在交通事故的责任按比例负担,因本起交通事故系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所致,故被告应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外的80%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本案中,被告张某在明知被告杨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前提下仍将摩托车借给被告杨某使用,存在明显过错,故其对原告的全部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出借人及借用人连带赔偿原告各项事故损失共计1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