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发生在江苏无锡的一起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对年轻夫妇,新婚半年,男方坠楼身亡。老父母痛失独子,对坠楼之事心有猜忌,迁怒于儿媳,矛盾加剧。在此后探望孙子的过程中,老两口带着亲戚破门而入,强行探望,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老人要求,每月探望孙子3次,儿媳必须配合。儿媳认为,老人必须道歉,在取得谅解后再协商探望事宜。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老人探望孙子的诉讼请求,孩子10周岁之前,老人每周探望一次,每次探望6小时。儿媳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拒绝老人探望是事出有因,且婚姻法规定探望权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并没有赋予他人这一权利,老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无锡中院审查后认为:婚姻法将探望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探望主体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代替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未有明确规定。对此,应从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传统文化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并作出妥当安排,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代替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可以促进未成年人人格健全、身心健康发育,也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与公序良俗相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但在未成年人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形下,其他近亲属探望须遵守监护权行使的代际位阶,不得妨碍序位在先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否则监护人可依法要求中止不当探视。当然,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之时也应为其他近亲属合理探视提供必要的便利。据此,无锡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